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完善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完善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区委〔2018〕39号)文件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现就完善我区西部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大径山生态区范围为径山镇、黄湖镇、百丈镇、鸬鸟镇所辖的全部区域,瓶窑镇所辖的西险大塘以西以北区域,以及余杭街道二绕以西(义桥村、竹园村、仙宅村)区域。

二、重要意义

大径山生态保护区是我区保育山地丘陵生态、涵养水源之地,我区自2009年起即已在此区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5年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保障了西部片区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完善大径山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全力打造余杭“全域美丽”新优势;有利于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挖掘特色潜能,率先走出一条转型跨越发展的“两山转换”新路径;有利于倡导绿色生活的新风尚,不断提升余杭现代化都市新区的“颜值”和“气质”。

三、总体要求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得到平衡发展,努力实现双赢。

(二)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从余杭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创新体制、机制,突出以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及生态公益林、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区为生态补偿重点。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形成合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正确处理好集中扶持与分类补助的关系,对共性问题开展集中统一扶持,对个性问题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补助。

(五)围绕目标,共同推进。建立健全具有余杭特色、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求的大径山生态区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导向明确、权责明晰、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形成自然宜居的生态安全体系、循环高效的经济增长体系、集约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持续承载的环境支撑体系、环境友好的社会发展体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提升生态设施、绿色产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将大径山生态区建成生活品质优越、生态环境健康、生态经济高效、生态文化繁荣的“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

四、重点任务

(一)森林资源保护。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科学评价森林效益,加大生态效益补偿力度。继续推进平原绿化和珍贵彩色森林建设,改善林分质量,提升森林景观。逐年减少森林采伐量,严格控制林地流转,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防止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病虫害和重大森林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加强生物防火隔离带、林区道路提升、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区域内的东苕溪、南苕溪、中苕溪、北苕溪、山塘水库和河道溪流的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事案件的发生。加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执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确保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集镇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年度减排、总量控制和污染整治任务。加强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保护,农村人口安全饮水率达到100%,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开展长效管理。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肥药减量增效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等工作。

(三)宜居环境建设。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彰显特色,点线面结合,加大连线连片环境整治力度,全面实施全域景区化建设,加快打造精品镇、特色村,开展风情小镇创建、历史文化保护、绿色家园和森林村庄创建等工作,建设一批精品区块和精品线路。优化人居环境,着力改善民生,推进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教卫等社会公益事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河道清淤整治、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保护基本农田,开展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点治理、生态坟墓建设、生态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四)生态产业发展。严格按照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健全绿色产业发展机制,发挥环境资源优势,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实施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发展生态高效农林业,促进农业园区与美丽乡村建设协同并进。大力发展以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健康服务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农家乐、运动、度假、民宿、电子商务等农村新型业态,促进就地就业和创业增收。

(五)生态长效维护。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加大环境监测、环保执法、农林渔业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禁养、禁捕、禁采、禁挖、禁猎等“五禁”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水、森林、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生态保护常态化管理机制。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烟粉尘污染控制,禁止秸秆焚烧。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落实城乡环卫一体化、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长效管理制度,做好河道、山塘水库等水体环境日常管护保洁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环境管理一体化。

五、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大对大径山生态区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性转移支付相结合方式,每年按工作绩效进行生态补偿。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专项工作考核结果,区财政按一定补助基数对各镇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2020年起,补助上限基数调整为16612万元,由镇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于资源保护、环境整治、产业扶持、绿化造林、林分质量提升、社会民生事业等各类项目建设、前期费用以及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工作的资金配套,下一年度的补助上限资金按10%的比例递增。

(二)专项性转移支付

1.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助。对依据省和区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保护协议的省级公益林、区级保护林,按照省级公益林70元/亩/年,区级保护林50元/亩/年补助,并建立补偿标准稳定增长机制。

2.项目建设补助。支持大径山生态保护区内镇街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产业发展及社会民生事业等项目建设,实施生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学校改扩建等项目的工程直接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前期费用不纳入区级财政补助范围。相关政策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不含余杭街道)。

各镇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基数见附件。

六、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合力推进,不断完善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区内各镇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全局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发挥资源环境优势,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促进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生态文化,凝聚社会共识,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珍惜资源、注重生态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明确职责任务。大径山生态区各镇是实施生态保护机制的责任主体,各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协调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责任。各村是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基层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本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导和监督主体,要为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支持。区考评办主要负责牵头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考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生态环境等部门主要负责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牵头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区林水局主要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河道整治、林业发展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指导监督;区城管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农村环卫保洁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发改、住建、交通、教育、卫健、文广旅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考核体系。优化工作考核。由区考评办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参与,对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求,制定年度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考核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镇年度综合考评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并与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挂钩。其中,对年度考核第一名的镇按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上限基数上浮5%补助;第二名至第四名的镇按上限基数全额补助;第五名的镇按上限基数下浮5%补助(余杭街道不纳入专项考核,但要按照重点任务要求实施相关工作,并逐步退出生态区内工业,补助资金50%由街道统筹用于三村的生态保护工作,50%由街道按照基数依据拨付至各村用于生态保护)。各镇也要制订对所辖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相应考核机制,探索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对大径山生态区各镇年度综合考评中加大生态保护指标权重。开展生态保护资金使用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监测和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重视社会监督,积极吸取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2020年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基数



附件


2020年大径山生态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基数

单位:万元

类别

径山镇

黄湖镇

百丈镇

鸬鸟镇

瓶窑镇(苕溪以北)

余杭街道(二绕以西)

合计

一般性转移支付

补助上限基数

5990

2190

2126

3575

2238

493

16612

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助基数

包括省级公益林和区级保护林补偿,具体按当年相关补助政策执行。


说明: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上限基数2015年政策是按区域面积、人口、镇级以上河道长度、有无工业区、村数等确定拟补助基数。其中,按区域面积补助以每平方公里6.5万元计,按总人口补助以每万人6.5万元计,按镇级以上河道总长度以每公里6.5万元计;鸬鸟镇因不设工业园区乘1.3的系数;瓶窑镇具有较大的工业园区,反哺能力相对较强,按0.5的系数。2017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西部发展推进城乡统筹的实施意见(2017—2019年)》(区委办〔2017〕27号),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上限基数由2016年的6056万元提高至12112万元,下一年度按10%比例递增。

余政办〔2020〕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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