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1日

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深入推进“余杭无欠薪”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7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必须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包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的格式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专用账户。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附件1)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发放民工工资:

1.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委托施工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2.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分包单位项目工资专户:格式为:分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由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拨付至分包企业项目工资专户后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民工手中。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与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事项,并可以对企业用工信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2018年5月20日起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要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携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银行回执及《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专户备案表》(附件3)至项目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各镇(街)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确认过的《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专户备案表》。未提交的,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为两个部分:

(一)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造价的1%计算,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款预付款一次性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所拨付的专户资金可在拨付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

(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1.按月结算的建筑项目,按照月度工程款乘以合理比重(一般工程不低于30%,市政项目及水利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 )从开工后第二个月起,每月20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民工工资专户,所拨付的专户资金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月度工程款×合理比重

2.非按月结算项目,按照合同价乘以合理比重(一般工程不低于30%,市政项目及水利项目不低于20% ,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 )除以合同工期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从开工后第二个月起,每月20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民工工资专户,所拨付的专户资金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合同工期(月)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备案以后,施工总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相关部门提交《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附件4),经项目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盖章后,提交至工资专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由用工单位委托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建设时,项目部要建立劳动用工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清册,施工现场设立电子化、信息化考勤设备,用于作业人员的日常考勤。

第十二条 各用工主体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编制好上月务工人员工资清单。由务工人员、带班组长签字确认并捺印后递交各自项目经理审核确认,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确认并汇总留存。

第十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整个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清单报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工资专户开设银行,由银行按工资清单从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务工人员的工资卡上,工资发放凭证应及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每月底前,施工总包单位将工资清单与发放记录一并上报至项目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核实施工总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以银行发放凭证为据),才能拨付剩余部分的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实发工资总额时,由施工总包单位自行补足;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后,可凭拨入时银行出具的相关凭证(原件+复印件)经项目所在属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工资专用账户划还至施工总包单位拨入账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包单位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落实本细则不到位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企业资质审核、升级、增项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专户备案表》

4.《建设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依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7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号:            。

二、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

四、按月结算项目:甲方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自     年   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从甲方按照核准的月度工程款的  %,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五、非按月结算项目:甲方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自     年   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      万元,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六、甲方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待乙方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七、其他

(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守信。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施工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专户备案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


项目地址

余杭区           街道/镇          路/巷        号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企业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工资

专管员


联系

电话


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

银行


账  号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是   □否


是否设立维权告示牌、劳动用工信息公示牌

□是   □否


是否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是   □否


劳动用工合同是否规范

□是   □否


本次填写的各项数据、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签名:


(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案

单位

余杭区       街道(镇)劳动保障中队

 

(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序号

姓名

工种

所在

班组

累计应付工资金额

已付支付金额

签字

确认

























































本班组所有民工

工资均已结清。

班组工长:

(签字)

劳务(专业)

分包单位:

(签章)

施工总包单位:

(签章)

建设单位:

(签章)

同意           项目办理                       民工工资专户销户手续。   

 

街道(镇)劳动保障中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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