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春园:

本委受理的你与杭州泰特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17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泰特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代春园2024年9月1日至9月28日工资7356.32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17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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