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加强民办托育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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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 十二届四次 |
领衔人: | 于涛 |
附议人: | 姚冀众 |
承办单位: | 区卫生健康局 |
协办单位: | 区妇联、区住建局、区教育局 |
处理情况: |
尊敬的于涛、姚冀众代表,您们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关于加强民办托育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撑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余政办〔2022〕7号)文件精神,成立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要牵头做好托幼一体化工作。二是加强扶持引导,落实区政府《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扶持实施办法》,做好对社会办托育机构、非营利性、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位补助。三是加强业务指导,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由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牵头,整合现有的医疗护理资源,承接全区婴幼儿照顾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监督和指导,向婴幼儿家长提供婴幼儿安全防护、疾病预防、营养膳食等知识,构建科学、规范、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升照护服务水平,为全区0-3岁婴幼儿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对机构建成、备案、运营开展全过程的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提升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水平。 二、强化规划布局,引导婴幼儿照护设施统筹建设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一是新建居住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楼及以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镇(街道),由镇(街道)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二是智慧布点,借助“舒心育儿”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对辖区内婴幼儿家长开展问卷调查,收集各镇街及村社的托育服务需求大数据,利用数字化手段将群众需求可视化,在治理端生成“余杭区托育机构需求热力地图”,以需求为导向,为下一步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及托育机构布点优化提供决策依据。 三、强化资源统筹,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路径 一是鼓励多元共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调研,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办托,扩大多方参与、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2月21日,我局联合总工会、区住建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同至余杭区创新大厦3号楼1楼勘探场地。经初步评估,场地符合办托的消防审批要求,后期我们将积持续跟进,加强各部门联动,争取早日建成余杭区公办公营的托育机构。二是配合教育部门落实“托幼一体化”工作,统筹推进学前教育向3岁以下延伸,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陆永林 经办人: 王金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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