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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元梓(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719号)、林文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72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王元梓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劳动报酬合计103436.25元;申请人林文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提成25000元、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劳动报酬30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5月16日15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719号)、2025年5月16日15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720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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