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洪呈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 66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洪呈堂与被申请人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洪呈堂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工资33753.3元、2023年度年终奖金15000元、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33110元、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56827.81元。上述款项共计138691.11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洪呈堂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66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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