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杭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是区委、区政府主管的全区司法行政和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同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交办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3.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指导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5.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6.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

8.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司法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二、2023年司法厅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关于司法局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司法局2023年收支总预算4111.32万元。

(二)关于司法局2023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3年收入预算4111.3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82.66万元,增长2.1%,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业务经费增加和律师行业扶持经费增加。

其中:上年结转0.00万元,占0.0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11.32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00万元,占0.0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00万元,占0.00%;专户资金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00万元,占0.0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0.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0.00%;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占0.00%。

(三)关于司法局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3年支出预算4111.3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82.66万元,增长2.1%,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业务经费增加和律师行业扶持经费增加。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0万元、国防支出0.0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595.11万元、教育支出0.0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00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0.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3.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2.6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0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00万元、农林水支出0.0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00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0.0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00万元、金融支出0.0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0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0.03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0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0.00万元、其他支出0.0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00万元、债务发行费用支出0.0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532.72万元,占61.6%;日常公用支出111.05万元,占2.7%;项目支出1467.55万元,占35.7%;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结转下年0.00万元。

(四)关于司法局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司法局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111.3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4111.32万元、政府性基金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0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0万元、国防支出0.0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595.11万元、教育支出0.0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00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0.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3.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2.6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0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00万元、农林水支出0.0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00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0.0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00万元、金融支出0.0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0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0.03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0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0.00万元、其他支出0.0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00万元、债务发行费用支出0.00万元。

(五)关于司法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司法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111.3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82.66万元,增长2.1%,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业务经费增加和律师行业扶持经费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共安全(类)支出3595.11万元,占87.4%;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0.00%;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0.0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0.0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3.57万元,占5.9%;卫生健康(类)支出92.6万元,占2.3%;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0.00%;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0.00%;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0.00%;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0.0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0.0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0.00%;住房保障(类)支出180.03万元,占4.4%;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0.0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0.00%;债务发行费用(类)支出0.00万元,占0.00%。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127.5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基本支出和日常工作运行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881.3万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及基层社区矫正业务、行政复议诉讼等业务开支。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114万元,主要用于全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工作。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务(项)443.85万元,主要用于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律师行业扶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等。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28.4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综合项目、线路租赁等。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55.9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养老保险缴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77.9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业年金缴费。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9.6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伤保险和残保金缴费。

(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92.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医疗保险缴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80.0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费。

(六)关于司法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643.7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532.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邮电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

公用经费111.05万元,主要包括:医疗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七)关于司法局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3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司法局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3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关于司法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3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3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5.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局考察调研、外地单位来局交流学习等支出。

2.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3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0.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3年司法局本级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1.05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14.63万元,下降50.8%,主要是因为2023年预算编制时,福利费、工会费、车贴等重新纳入人员经费进行核算,核算方式与上年不同,故机关运行费与上年相比变动较大。

2.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司法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17.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16.45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司法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司法局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467.55万元,一级项目1个。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中的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中的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中的普法宣传(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用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中的公共法律服务(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中的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司法方面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中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中的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中的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区司法局2023年度预算公开报告.pdf

区司法局2023年度预算公开表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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