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余政复决[2020]312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青,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的内容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1995年1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并计入工龄;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核准申请人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
申请人因上述行政争议,于2020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及案前调解后,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对其作出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自1982年4月至1984年3月第一次签订两年合同,1984年4月至1992年4月被江西省某某矿务局签订第二次为长期农民合同工,1989年10月变更为城镇户籍;1992年5月至2003年1月在同一单位被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录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其中1982年4月至1992年12月为井下特种工。自2009年1月起在杭州市萧山区参加社会保险至今。1.根据《(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方案)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井下工作满十年,满足提前退休的条件。2.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2]323号)及江西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录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及《(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方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缴费年限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1月1日之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另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余杭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做出了《情况说明》中具体确认了“江西省于1995年10月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在此之前按照国家及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事实。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论江西省是否能够提供缴费信息,申请人提供自己的档案,并且档案的信息均满足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并核准申请人的申请。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在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之后至1994年12月底前无社会保险记录而作出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作为工龄的决定是错误的。所以申请人在1995年之前的工作期限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并计算为工龄,并且申请人满足特种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不予核准的行为违法。
二、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提前退休的申请,被申请人不予核准;经申请人再三要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才出具不予以核准提前退休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该程序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补充意见:1.申请人所属单位属于煤矿企业,不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77号)。2.被申请人适用的《关于省属煤炭系统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制个人养老保险金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赣劳人社险[1988]4号)是1988年作出的,该文件违反国务院人事部于1986年作出的[1986]77号文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亦确认了“江西省于1995年10月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在此之前按照国家及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继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该《情况说明》是对之前文件的纠正。3.申请人所属企业属于煤矿、煤炭企业,属于国务院煤炭部直属管辖,应适应《<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及其国务院及人社部做出的规定。4.根据《<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井下工作年满10周年以上,且申请退休时已经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5.根据《<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劳社厅[2002]32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情况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规定,申请人于1982年开始工作,1992年5月至2003年1月在同一单位被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录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应该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工作工龄计算。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胡某某同志视同缴费年限有关情况的说明》;2.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要求认定1982年3月至1995年1月工作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结合江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省属煤炭系统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制个人养老保险金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赣劳人社险[1988]4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76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由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即使是经劳动人事部批准的水电部直属企业和铁路系统、固定职工退休费不参加地方统筹,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此某矿、某矿、某建三处、某某煤矿、某某煤矿、某某煤矿拒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是不对的,请按规定通过银行扣缴,对逾期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据此,申请人1995年1月之前应参保缴纳养老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9]26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如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另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特殊工种年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08号)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内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如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则不能计算其特殊工作年限。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在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从事特殊工种职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规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1994年12月底前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该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工作经历也不能计算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故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申请人因上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被申请人已对此作出答复,履行了告知义务。2020年8月11日,就该信访事宜,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办理事项告知书,以上均符合相关程序。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基本情况登记表3份;2.办理事项告知书;3.临时合同工审批表;4.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5.关闭破产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审批表、解决劳动关系证明表;6.常住人口登记表;7.工资结算表;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9.历年参保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0.咨询函、EMS快递单;11.协查函及复函。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申请人出生于1964年10月。1982年4月至1992年4月,申请人被原江西省某某矿务局招为临时农民合同工。1989年10月申请人变更为城镇户籍。1992年5月至2003年1月,申请人被江西省某某矿务局录用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录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申请人在江西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2009年1月起,在杭州市参保缴费至今。
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并以信访方式反映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的问题。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咨询函》,咨询内容为:1.原江西省某某矿务局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何时开始在贵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无相关规定;2.胡某某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被招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农民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是否应参保缴费;如未缴费,是否计算未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余人社协函字[2020]2号《协查函》,协查内容为:1.提供劳动合同制职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时间的相关书面材料和政策文件依据;2.明确胡某某在某某矿务局从事临时农民合同工时的参保缴纳情况,是否应当参保缴纳的书面材料、证明材料和相关政策文件依据;3.对赣劳人社[1988]4号复函中第一条关于某某煤矿拒缴劳动合同制个人养老保险金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4.提供涉及某某煤矿及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开始时间、缴纳情况等书面材料、证明材料和政策文件依据。
2020年7月30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作出《复函》,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煤炭局(原煤炭部)等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3号),明确煤炭行业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行业职工(含某某矿务局)1994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社会保险记录及档案材料,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关于省属煤炭系统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制个人养老保险金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赣劳人社险[1988]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规定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995年1月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其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基本情况登记表、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临时合同工审批表、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关闭破产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审批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工资人口登记表、工资结算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参保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咨询函、ems快递单、协查函及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作出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是否合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故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进行审核认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某某煤矿在1988年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关于统配煤矿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鉴于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煤炭行业又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经济困难局面,因此,对参加总承包的统配煤矿的固定职工,凡已参加社会统筹的(包括原已参加,在计燃〔1987〕2428号文件下发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继续参加,不再退出,参加后企业增加较多经济负担,请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给予照顾;对目前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在一九九〇年前是否参加,由当地劳动部门与煤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确定。”《关于省属煤炭系统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赣劳人社险[1988]4号)第一项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76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由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即使是经劳动人事部批准的水电部直属企业和铁路系统、固定职工退休费不参加地方统筹,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制的巩固,而且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切身利益。因此某矿,某矿、某建三处、某某煤矿、某某煤矿、某某煤矿拒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是不对的,请按规定通过银行扣缴,对逾期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据此,申请人所属的某某煤矿在1988年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申请人在1982年4月至1995年1月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特殊工种年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08号)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内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如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则不能计算其特殊工作年限。”据此,申请人因其所属的某某煤矿在1988年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而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在1995年前均无参保缴费记录,故申请人所主张的1982年4月至1995年1月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9]26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如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本案,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64年10月,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办理特殊工龄提前退休时已达55岁,但是因其1982年4月至1995年1月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工作经历亦不能计算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故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属的某某煤矿在1988年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而申请人在1995年前均无参保缴费记录,故申请人所主张的1982年4月至1995年1月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工作经历亦不能计算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故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的申请,经核查后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995年1月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不能受理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作出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