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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桂林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06号),申请人李桂林请求你单位: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为期2个月劳务工资金额26602.59元(15602.59+16000-5000);2.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全额补缴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期间所未缴纳社保金额;3.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已扣除9个月公积金4338元(当前金额为扣除申请人劳务所得工资部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2月2日13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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