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三资”办: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村属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设立   

       1.村属企业的设立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下简称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属独资企业。村属企业设立时应制订企业章程,并经律师审核把关,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村属旅游公司建议实行轻资产运营)。

       二、人员管理

       2.村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担任。村社干部可到村属企业兼职,但其任职方案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村社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村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运行规模,合理设置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岗位编制。村属企业管理层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办法应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每年一次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

       三、业务管理

       4.村属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数额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数额标准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参照村经济合作社执行,其中物资服务采购公开招标的起点可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可采用赋权清单方式进行明确,并列入公司章程条例。

       四、财务管理

       5.村属企业应单独开户,单独设账。要切实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不准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应推行村务卡制度。村属企业收取停车费、卫生费、会所使用费、门票等应开具统一票据,应由专人保管,并进行领销登记。村属企业财务计划一并列入村社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6.村属企业一律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股市、期货市场,未经镇街“三资”办批准一律不许注册子公司。

       7.村属企业为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而举债,数额较大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三资”办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社监会应指定专人参与,并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监督。村属企业应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制度,每年制定债务规模警戒线。

       8.村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运营,建立符合实际的内部审批流程,并列入公司章程条例进行明确。村属独资企业的招待费建议参照执行《关于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具有产业招商业务的独资企业,每年的商务招待支出实行限额制,并向镇街“三资”办备案。

       9.村属独资企业年终净利润分配需按一定比例上缴村经济合作社,分配方案及上缴比例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控股企业净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按约定比例上缴。村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须报镇街“三资”办备案。

       10.村属企业执行定期审计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审计时,村级独资、控股企业应当同步审计。村社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审计,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群众公布。

       11.村属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要明确归档的具体内容、档案管理责任人、入档资料移送程序,保障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

       12.村属公墓管理继续执行《关于规范村级经营性公墓及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属企业赋权清单.doc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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