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村属企业管理,除公墓外还没有具体规定,亟需进一步规范,故出台此指导意见。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设立。
要求村属企业设立与注销须走民主决策及备案程序。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建议设立村属独资企业。
(二)人员管理。
要求村属企业中社管会、社监会成员任职方案须走民主决策及备案程序。独资、控股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业务管理。
明确了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重大经营事项内容,明确了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参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其中物资服务采购公开招标的起点可以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管理。
明确了账户、票据、预算、开支审批、拆借、融资、招待费、利润分配、审计、档案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
三、试用范围
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的独资、控股企业
四、实施时间
自2021年2月 1日起施行 。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张正良
联系电话:0571-891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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