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余杭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余杭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和区财政资金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四)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具体制定余杭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项目评审、指导、管理、村级筹资筹劳审核及考核验收等工作;镇(街道)负责对奖补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公示、实施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五)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庄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2.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3.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4.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5.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六)资金筹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资金(含中央、省、市、区级奖补资金,下同)、镇(街道)奖补资金、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七)投资规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具体数量根据当年中央、省、市补助和区级预算安排确定,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50-200万元。
(八)补助标准。财政奖补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补助80%,最高补助140万元,其余由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共同承担。
项目建设资金包含设计、监理等独立费用及工程建设直接费。施工临时用地、青苗补偿等工程前期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
三、工作流程与管理要求
(九)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申报、镇(街道)初审、区核准、省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十)加强项目总体规划,村级组织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十一)项目申报。有项目申请的村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形成决议后在前一年10月底前向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1),并附《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附件2)、《承诺书》(附件3)和初步建设方案等基础材料。
(十二)项目初审。在11月底,镇(街道)完成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相关表格和附属资料报区财政局。
(十三)项目立项。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竞争性立项等方式择优选择当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周期原则上一年以内。
(十四)项目实施。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后,各村按照《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严格按照预算编审、公开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管、完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存档等一般程序执行,严格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完工。项目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的,须报请区财政局同意。
(十五)奖补资金下达。为鼓励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区财政局可以预拨40%项目奖补资金;在项目完工前,按建设进度拨30%;剩余30%项目奖补资金等竣工验收并决算审计后,全部拨付到位。
(十六)实行专账核算。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十七)项目验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和工程审计,填报《余杭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区级验收申报表》(附件4),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级考核验收,并备好以下验收资料:(1)施工合同复印件;(2)工程造价审核报告;(3)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彩照(同一参照物,三张以上)。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及审计考核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如未按规定完成的,将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财政奖补资金。
(十八)实行公示制度。区财政局将以通知的形式及时公布已审批通过的奖补项目,并督促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村级组织应当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十九)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村级组织要及时进行财务入账核算。
(二十)建立长效维护机制。由村级组织落实村级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二十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十二)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政策、资金等信息传达给镇(街道)。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要发挥好基层职能作用。
(二十三)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区财政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按要求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街道)、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奖补资金时被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余杭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余财农〔2020〕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下拨的资金,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2.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3.承诺书
4.余杭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验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