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说明

我区现行实施的《余杭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余财农〔20201号),制定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件已废止,浙江省财政厅新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对财政奖补资金适用范围、对象等做了新的规定,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提法已改为财政部统一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各地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的资金需适用于该办法。因此亟需修订本办法,以解决依据不足、范围不适用、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式、补助标准等,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实行分级管理,要求镇(街道)负责对奖补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公示、实施及资产管理等工作。同时,在项目实施上,明确按照《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严格按照预算编审、公开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管、完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存档等一般程序执行。资金使用范围参照《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文件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奖补政策方面,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具体数量根据当年中央、省、市补助和区级预算安排确定总投资一般控制在50-200万元,区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资金的80%予以补助,其余由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共同承担。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名称变化。由于一事一议方法非农村综合改革专用,本次政策调整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表述更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

(二)奖补范围。一是明确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实施主体由村(社区)改为村级组织,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行政村,实施范围必须是村内户外。二是明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不能作为上级确定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比如危房改造、村庄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明确不得举债搞项目建设,不得新增隐性债务和村级债务。

(三)奖补政策。一是由于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不再列入奖补范围,故删除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内容及补助。二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单个项目建设总额从不超过200调整为原则上控制在50-200万元,通过增设下限,鼓励各村做好项目谋划,用足用好财政奖补资金。三是按照单个项目建设资金补助80%,调整最高补助上限140万元,其余由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共同承担,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提高补助上限,并不强制要求村级自筹资金,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关键词解释

村级组织:原则上为行政村。

财政奖补资金:含中央、省、市、区级奖补资金。

村内户外:要求项目为公益性质,不能是农户自己院里的事,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跨村实施一般是其他专项资金覆盖不到的村内微小型建设项目。

六、适用对象

余杭区域内行政村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的同时,废止《余杭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余财农〔20201号)。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解读人:储子君、赵岚

咨询方式:0571-8151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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