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我区种菜大户规范种植,提升蔬菜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全区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订《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菜篮子”基地(蔬菜)管理,积极引导培育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蔬菜基地,提高全区“菜篮子”基地整体发展层次和水平,认真开展全区“菜篮子”基地(蔬菜)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分级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行文公布。             

一、申报资格

参加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创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在本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要求连续从事蔬菜生产12个月以上。

2.生产规模:种植基地种植蔬菜面积集中连片50(含)亩以上(包括叶菜基地、常年性蔬菜基地和蔬菜育苗基地),其中叶菜基地要求大棚覆盖率达到40%以上,叶菜年复种指数3次及以上,常年种植叶菜面积占蔬菜种植总面积40%以上;蔬菜育苗基地育苗面积20亩(含)以上,年育苗产能200万株以上。

3.生产经营: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基地产前、产中、产后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力,基地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农超、社区对接渠道。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表;

2.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情况评审表及自评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地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基地位置四至图;

7.基地相关规章制度;

8.与超市、配送中心、网络配送、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9.评审表评分标准中应附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自愿申报。对照评定标准,由基地根据规定要求,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由镇街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单位参评。

3.评审认定。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单位受理后,组成审评小组,对申报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进行现场核查和评议,择优评定。评审结果经区级相关网站公示5天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三、监督管理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在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基地主营产业产能低下、示范效应较差;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等建设发展有较大负面影响因素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停止主营蔬菜生产或被转让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列入区级以上各类通报批评名单的;

6.未按要求完成“菜篮子”基地蔬菜供应应急任务的;

7.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认定工作时,由所属镇、街按照评审标准对辖区内已认定的蔬菜“菜篮子”基地进行复核,如基地出现第七条中情形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一经核实,取消其“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

四、其他         

获得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可享受区级规模种菜扶持政策,并优先推荐市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建设项目。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23〕4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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