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培育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蔬菜基地,提升我区“菜篮子”基地的发展层次和水平,我区于2018年发布《关于印发<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办法>的通知》(余农发〔2018〕158号),由于补助标准调整、认定中有完善评审内容的必要性,为后续我区顺利开展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工作,亟需更新落实新的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菜篮子”基地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杭农办〔2022〕2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农作〔2018〕58号、杭财农会〔2018〕23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认定办法》包括申报资格、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其他等四部分组成。

(一)申报资格

1、申报主体:在本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要求连续从事蔬菜生产12个月以上。

2、生产规模:种植基地种植蔬菜面积集中连片50(含)亩以上(包括叶菜基地、常年性蔬菜基地和蔬菜育苗基地),其中叶菜基地要求大棚覆盖率达到40%以上,叶菜年复种指数3次及以上,常年种植叶菜面积占蔬菜种植总面积40%以上;蔬菜育苗基地育苗面积20亩(含)以上,年育苗产能200万株以上。

3、生产经营: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基地产前、产中、产后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力,基地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农超、社区对接渠道。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对照评定标准,由基地根据规定要求,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由镇街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单位参评。

3、评审认定。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单位受理后,组成审评小组,对申报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进行现场核查和评议,择优评定。评审结果经区级相关网站公示5天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三)监督管理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在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基地主营产业产能低下、示范效应较差;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等建设发展有较大负面影响因素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停止主营蔬菜生产或被转让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列入区级以上各类通报批评名单的;

6、未按要求完成“菜篮子”基地蔬菜供应应急任务的;

7、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认定工作时,由所属镇、街按照评审标准对辖区内已认定的蔬菜“菜篮子”基地进行复核,如基地出现第七条中情形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一经核实,取消其“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

其他获得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可享受区级规模种菜扶持政策,并优先推荐市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建设项目。

四、实施时间

本认定办法实施时间自2023年6月15日开始施行。

五、其他说明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陆霞

联系电话:0571-8872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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