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管理办法和文件精神要求,为有效防治涉农废弃包装物对空气、土壤、水体的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处置现状,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


余杭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为有效防治涉农废弃包装物对空气、土壤、水体的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78号)、《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植〔2023〕6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管理办法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处置现状,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带动、网点回收、群众参与、源头控制”的原则,全面开展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循以“镇街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监督协调、经营单位折价回收、专业单位归集运输、有资质环保单位统一销毁”的无害化回收处置工作机制。实现辖区内销售的各类包装物回收率达91%以上,回收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工作目标。

二、回收对象

本方案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兽药包装瓶、袋、桶(包括盛装消毒液以及水质改良剂等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另行渠道)等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回收仅限于余杭区内产生的农兽药废弃包装物。

废弃兽药包装物(含生物制品)涉及的疫苗瓶、针头等,由有资质环保单位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

三、操作流程

将全区所有持证的农兽药经营单位作为回收网点,各网点在销售时对所售农兽药瓶加贴标签,做好进货、销售、回收台账,对售出使用完的农兽药包装物进行折价回收,并做好回收台账登记;归集单位定期收集运输至归集仓库;由有资质环保单位统一作无害化销毁处置。同时在回收工作具体实施前签订四方协议:即由归集单位与镇街签订辖区农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处置协议,区农业农村局鉴证;由归集单位与各农兽药经营网点签订分类回收协议,镇街鉴证;由归集单位与有资质环保单位签订销毁协议。各农兽药经营网点签订回收公开承诺书,交区农业行政执法队和储运单位备案。结合我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的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工作标准:一是要求各回收网点做好销售或使用的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工作,不回收投机性大批量废弃农兽药包装物,不回收非农兽药瓶、袋;二是要求各回收网点对销售的包装物加贴标签以便回收时识别,农兽药包装物按原瓶、原盖、原包装回收;三是要求及时做好农兽药进货、销售、回收三本台账,便于监管单位进行台账核查。四是原则上要求储运单位每半月到各回收网点循环收集一次;五是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到各回收网点,进行指导和核查回收规则的执行情况,发现回收数量异常或回收非农兽药包装物的回收网点,取消其回收资格。

四、责任区分

(一)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与归集单位签订委托回收协议,督促辖区内各农兽药经营店及时回收归集、安全储存废弃农兽药包装物,积极开展辖区内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宣传培训、回收归集、督促检查和无害化处理等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区外废弃农兽药包装物流向本地,进入回收环节。

(二)回收主体:区内持有农、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时对所售产品加贴标记,要认真做好农兽药进销台账和包装物回收台账,按废弃农兽药原瓶原盖原包装,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20 只/包扎成捆等要求,做好各自销售的农兽药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做到回收数量与进销售台账一致。 

(三)运输主体:经公招审核符合资质的归集单位根据农兽药供应季节及时回收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定期对区域范围内各经营店回收的废弃农兽药包装物进行统一归集和数量清点,登记造册后运送至指定仓库,由有资质环保单位统一销毁,避免发生二次污染。主动与各镇街做好衔接,按月向各镇街和区农业行政执法队报送回收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监督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组成余杭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按各自工作职责督促完成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落实,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行政执法队。区农业行政执法队统筹落实废弃农兽药包装物的回收工作,指导回收主体、运输主体做好废弃包装物的收集整理和数字化系统应用,组织开展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运输等数据核查执法工作。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协助做好各类畜禽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废弃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指导畜牧服务站和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兽药包装物(含生物制品)涉及的疫苗瓶、针头的规范放置工作。

五、补助政策

在原有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资金奖补的基础上,将废弃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归集运输、销毁处置等相关费用。折价标准及无害化处理费中途如变动须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一)折价标准。为严格依法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农业生产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目标,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区内各类废弃农兽药包装物,统一折价标准:

1.农药、兽药瓶100 ml、101-300ml、301ml 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2元、0.5元、1.0元执行;

2.兽药包装桶按500克以下、500-2000克、2000克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桶0.1元、0.2元、0.5元执行;

3.农药、兽药包装袋按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执行。

(二)农兽药经营店。按实际金额的25%予以补助。

(三)运输归集单位。按实际金额的25%予以补助;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及废弃兽药包装物(含生物制品)无害化处理费均按每吨3300元计;特种用具购置费按千分之七计提并补助。

(四)资金拨付。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由区、镇(街道)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措施落实、回收规则执行等情况,并对各回收运输单位回收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验收抽查,现场验收按照回收网点数量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回收区外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及虚报回收数量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补助资格。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开展年终综合审定工作,经审核通过的镇街,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文件并在区级相关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拨款审批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属地镇街,镇街按要求落实相应配套补助资金给予到位。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印发〈余杭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农发〔2020〕64号)予以废止。未尽事宜,由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23〕3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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