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有效防治涉农废弃包装物对空气、土壤、水体的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我区于2020年发布《关于印发〈余杭区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农发〔2020〕64号),由于实际工作中有新增的必要工作内容,并对部分责任进行重新区分,为后续我区顺利开展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亟需更新落实新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78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政策文件。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回收对象

本细则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带动、网点回收、群众参与、源头控制”的原则,对余杭区内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兽药包装瓶、袋、桶(包括盛装消毒液以及水质改良剂等的,疫苗类生物制品)等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实现辖区内销售的各类包装物回收率达91%以上,回收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工作目标。

(二)操作流程

将全区所有持证的农兽药经营单位作为回收网点,各网点在销售时对所售农兽药瓶加贴标签,做好进货、销售、回收台账,对售出使用完的农兽药包装物进行折价回收,并做好回收台账登记;归集单位定期收集运输至归集仓库;由有资质环保单位统一作无害化销毁处置。废弃兽药包装物(含生物制品)涉及的疫苗瓶、针头等,由有资质环保单位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

(三)补助标准

区内各类废弃农兽药包装物,统一折价标准:

1.农药、兽药瓶100 ml、101-300ml、301ml 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2元、0.5元、1.0元执行;

2.兽药包装桶按500克以下、500-2000克、2000克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桶0.1元、0.2元、0.5元执行;

3.农药、兽药包装袋按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执行。

对参与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农兽药经营店按实际金额的25%予以补助;运输归集单位按实际金额的25%予以补助;废弃农兽药包装物及废弃兽药包装物(含生物制品)无害化处理费均按每吨3300元计;特种用具购置费按千分之七计提并补助。

四、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五、其他说明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楼红兵

联系电话:0571-891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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