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淘汰高能耗、环境污染大、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及工艺,推进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整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结合《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政策性关停工业企业制定如下补偿奖励政策。
一、补偿奖励对象
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工作需要而实施政策性关停,并列入区政府工作计划且政府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或专业生产线。
其中,因许可类证照不全而进行非法生产的工业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工业企业、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项目、已自行停产的工业企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不予纳入本政策。
二、补偿奖励条件
(一)企业在余杭区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证照齐全,依法纳税,具有良好财务记录。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停产且不再恢复生产。
(三)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四)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组织的验收。
三、补偿奖励范围
(一)补偿范围
政策性关停企业涉及需拆除的有证房屋建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和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污染治理设备等配套设备、管线)。
(二)奖励范围
企业因政策性关停而支付给在岗参保职工的经济补偿。
四、补偿奖励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并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50%进行补助。
2.污染治理设施土建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50%进行补助。
3.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污染治理设备等配套设备、管线)
关停企业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污染治理设备等配套设备、管线),在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中要求完成关停时间前6个月内(含关停当月)新购置的机器设备不予补助,帐外(盘盈)设备不予补助,离厂离线设备不予补助,帐内设备按照评估净值的50%进行补助。设备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处置。
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
(二)奖励标准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职工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根据企业的建厂年数和关停涉及处置的在岗参保职工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奖励基数×建厂年数×处置参保职工人数。
1.奖励标准
(1)奖励基数:2021年为1500元,之后按每年递增5%计算奖励基数。
(2)建厂年数: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到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规定该企业关停之日止,其中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最高奖励年限不超过12年(含),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及其他职能部门核实确认。
(3)处置职工人数:企业按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时间起处置职工的,以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中要求完成关停时间前6个月(含关停当月),企业参保人数最少月份为基数,具体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确认。企业要求提前职工处置的,须提交申请报告,并报属地镇街(平台)确认、签署同意意见,职工认定可以根据属地镇街(平台)出具拟同意意见时间前6个月(含出具意见当月),企业参保人数最少月份为基数。
2.按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大于企业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的,以企业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进行奖励;按上述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与企业依法依规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相比不足1/3且企业建厂年数大于12年(含)的,奖励基数以列入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的上一年度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办理程序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平台)按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整治需要提出关停企业名单,各属地街道(平台)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对申请关停的企业作出承诺(见附件1),经部门会商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年度政策性关停企业计划,由区政府发文。
(二)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区政府公布的关停企业名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关停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三)由属地镇街(平台)督促和指导企业妥善处置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处置的职工名单予以公示,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并对企业职工处置情况、相关在岗职工参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企业须提供职工处置方案、相关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清单、相关在岗职工参保清单、职工补偿金发放和领取清单等材料),企业职工处置情况认定结果(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连同承诺函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
六、验收要求
(一)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土建拆除完毕。
(二)需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拆除完毕。
(三)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属地镇街道(平台)签订余杭区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和落后产能淘汰现场验收认定表(见附件3)。
七、资金拨付
(一)企业在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发文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生产用主体机器设备拆除完毕,经企业预拨申请,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现场验收认定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区财政局根据评估报告结果提出具体预拨补偿奖励资金测算方案,按不高于测算补偿奖励资金的70%予以预拨,镇街(平台)配套预拨补偿奖励资金。
(二)企业在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发文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需拆除的建筑物和生产用机器设备拆除完毕,妥善处置职工并实现平稳过渡,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验收通过后,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区财政局提出具体补偿奖励资金结算方案,并对拟补偿奖励资金在区级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补偿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偿奖励结算资金。
(三)补偿奖励资金由区、镇街(平台)两级财政承担,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补偿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相关镇街(平台)承担补偿奖励资金的30%,区财政承担补偿奖励资金的70%。
(四)区财政承担的补偿奖励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企业关停后长效监管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区财政局适时对政策性企业关停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被关停企业所腾空间后续新入驻企业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结合属地镇街(平台)的承诺履行情况,所属镇街(平台)未严格履行承诺的,补偿奖励资金由所属镇街(平台)全额承担,已拨付资金从财政体制结算内扣回。
九、附则
(一)被关停工业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造成群体性不良影响事件)的,要追缴或停拨财政奖励资金。
(二)在关停过程中,本补偿奖励政策未明确的其他特殊个案问题,由属地镇街(平台)或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部门会商后报区政府另行审批。
(三)本政策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的通知》(余政办〔2013〕3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区政府政策性关停搬迁年度计划的企业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2021年起列入区政府政策性关停计划的企业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1.属地镇街(平台)承诺函
2.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污染减排而关
停企业职工处置情况认定表
3.余杭区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和落后产能淘汰现场验收
认定表
附件1
属地镇街(平台)承诺函
_________:
对XX企业关停后,本镇街(平台)承诺引进新业态入驻整治空间时,将对企业的能耗、污染排放、技术先进性、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严格筛查,保证新入驻业态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导向。如未严格履行承诺,补偿奖励资金由本镇街(平台)全额承担,区级已拨付资金在年度财政体制结算内扣回。
特此承诺。
属地镇街(平台)公章:
属地镇街(平台)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请提供关停后新业态的可行性方案及履约监管协议。
附件2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污染
减排而关停企业职工处置情况认定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在岗职工总人数(个): | 处置职工人数(个): | 留用职工人数(个): | ||
关停涉及处置在岗职工人数(个): | 关停涉及处置在岗职工参保人数(个): | 关停涉及处置在岗职工未参保人数(个): | ||
企业依法依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款总额(万元)(大写): | ||||
镇街(平台)职能科办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镇街(平台)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镇街(平台)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属镇街(平台)盖公章: | |||
备注: | ||||
附件3
余杭区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和落后产能淘汰现场验收认定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验收人员 | 联系电话 | ||
关停文件 | 关停项目 | ||
现场验收时间 | |||
现场验收部门 | |||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现场验收情况 | 已全部拆除/评估报告中序号XX(XX建筑物)未拆。 | ||
污染治理设施现场验收情况 | 已全部拆除/评估报告中序号XX(XX设施)未拆。 | ||
机器设备现场验收情况 | 已全部拆除/评估报告中序号XX(XX设备)未拆。 | ||
验收结论 | 符合验收要求/符合验收要求(其中,XX未拆除,不纳入补助)。 | ||
部门验收人员 签字 | |||
镇街(平台)验收人员签字 | |||
企业确认签字 (盖章) | |||
备注: |
关于批转《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