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淘汰高能耗、环境污染大、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及工艺,推进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整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二、补偿奖励对象
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工作需要而实施政策性关停,并列入区政府工作计划且政府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或专业生产线。
非法生产、被依法责令关闭、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已自行停产等不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不予补偿奖励。
三、补偿奖励条件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余杭区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证照齐全,依法纳税,具有良好财务记录;
2.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停产且不再恢复生产;
3.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4.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组织的验收。
四、补偿奖励范围
补偿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两块:一是政策性关停涉及拆除的有证房屋建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和相关生产机器设备;二是企业因政策性关停而支付给在岗参保职工的经济补偿。
五、补偿奖励标准
补偿部分:对拆除的有证房屋建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账内生产用机器设备按照评估净值50%进行补助。
注意:关停前6个月内新购置的机器设备不予补助,帐外(盘盈)设备不予补助,离厂离线设备不予补助。
奖励部分:奖励标准按照“奖励基数×建厂年数×处置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其中参保职工奖励基数2021年为1500元,之后按每年5%递增,最高奖励年限不超过12年(含)。
六、办理程序
1.区政府公布关停计划后,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2.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需拆除的建筑物和生产用机器设备拆除完毕,妥善处置职工。
3.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开展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对补偿奖励资金结算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补偿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补偿奖励资金。
七、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
八、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联系人:阮建军
联系方式:0571-8872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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