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要求,经2019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调整我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安置政策,具体调整如下: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一级区片6万元/亩、二级区片5.85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一级区片3.55万元/亩;二级区片3.43万元/亩。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核定参保安置指标。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实施征地批前工作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仍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余杭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余政发〔2014〕103号)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新公布余杭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余政发〔2018〕9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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