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局、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以下简称省厅5号文件)文件要求,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得核定参保指标。另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征收建设用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最低保护标准为5.4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2.8万元/亩。我区原政策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因此征收上述两种地类的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块。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区片3.55万元/亩、二级区片3.43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按减半计算,即一级区片1.78万元/亩、二级区片1.7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万元/人,其中征收未利用地按减半核定安置人员。如按照省厅5号文件要求,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得核定参保指标,则导致征收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价组成部分仅剩土地补偿费一块,即一级区片3.55万元/亩、二级区片3.43万元/亩,远低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重新公布的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5.4万元/亩。如征收未利用地也不再核定参保指标,则同样导致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价组成部分也仅剩土地补偿费一块,即一级区片1.78万元/亩、二级区片1.72万元/亩,远低于上级规定的2.8万元/亩的最低保护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文件中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即提高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同时明确征收上述两类土地不核定参保安置指标,具体调整如下: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一级区片6万元/亩、二级区片5.85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一级区片3.55万元/亩;二级区片3.43万元/亩。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核定参保安置指标。前后政策调整详见附表。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前后政策衔接,对《通知》实施前已实施征地批前工作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仍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余杭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余政发〔2014〕103号)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新公布余杭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余政发[2018]9号)执行。



余杭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前后政策调整表


区片等级

地类

征收1亩土地补偿费(万元)

征收1亩土地安置补助费(万元)(人耕比按1.0计)

征收1亩镇、村集体土地或橡皮地土地补偿费(万元)

原政策

调整后

原政策

调整后

政策不变

一级

建设用地

3.55

6

2.5

不核定安置人员

6

未利用地

1.78

3.55

1.25

不核定安置人员

农用地(不含林地)

3.55

3.55

2.5

2.5


其中林地

1.78

1.78

1.25

1.25

二级

建设用地

3.43

5.85

2.5

不核定安置人员

5.85

未利用地

1.72

3.43

2.5

不核定安置人员

农用地(不含林地)

3.43

3.43

2.5

2.5


其中林地

1.72

1.72

1.25

1.25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解读人:朱雨

联系电话:8613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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