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从2015年起,余杭区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开始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由于上级仅有指导意见,无具体规定,我区政府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合同预算上报普遍滞后、预算超概算、工程变更未办理等问题。


2019年,为规范管理,余杭区制订出台了《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原实施意见在上级指导意见基础上,增加了适用项目范围、采用方式审批实施流程、发包前置条件、投资调整和工程变更等具体管理内容,特别是在适用项目范围上,进行了严格控制。


2020年10月,第24次区长办公会议,明确审慎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凡意向采用EPC模式的项目,需经区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审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2020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住建部、省住建厅相继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相继实施,我区工程总承包实施采用方式审批,实施流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等管理经验日益成熟,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数量得到有效控制,项目管理得到规范。原实施意见部分规定与上述两文件不符,已不能更好适应我区未来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部门分工、项目的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投资管理等内容。


相较于原实施意见,在工程总承包适用项目范围、工程总承包采用方式审批流程、工程总承包费用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并增加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两种合同形式,增加根据治欠薪相关内容。


修订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房屋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等项目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并在采用方式审批流程、合同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优化调整。


具体而言,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规模或技术条件的,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

1.房屋建筑工程

(1)一般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大型房屋建筑,或建筑物地上层数≥20层,或设有单跨跨度≥36米结构,或设有8米及以上深基坑工程的复杂建筑;

(2)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或构筑物高度≥50米,或设有单跨跨度≥36米结构,或设有地下室3层及3层以上深基坑工程的复杂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国际性活动为主或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公共建筑;

(3)人防建筑: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筑及附建式人防建筑;

(4)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5)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

(6)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7)单独立项的具有声学、光学等特殊要求的专业工程。

2.市政公用与公路工程

(1)道路:高架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道路里程长度>1千米的城市主干道;道路里程长度﹥3千米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独立桥梁工程:单跨跨度﹥150米或总长﹥1000米的桥梁,互通工程;

(3)地下工程: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或基坑深度﹥8米的车站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4)城市供水:日处理量﹥15万吨的供水工程,或管径≥1.5米的供水管道工程或日处理量﹥25万吨的给水泵站;

(5)城市排水:日处理量≥10万吨的污水处理工程,或管径≥1.5米的排水管道工程;日处理量﹥15万吨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6)城市供气供热:高压燃气管道;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7)电力工程:总投资≥1亿元的10KV电力管道工程或35KV及以上电力管道工程;

(8)生活垃圾: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填埋场工程:日处理量≥1000吨;焚烧厂工程:日处理量≥500吨);

(9)其他:总投资≥1亿元的涉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

3.区级及以上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等,已明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

其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与公路工程、水利、综合整治、景观绿化、布展及文物、遗址保护和开发等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在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对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集体决策,征求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开发区、新城、国有公司等,下同)意见,分管业务区领导同意提交联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其他项目,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对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集体决策,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经分管业务区领导同意提交联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联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展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等后续工作。


合同价格和费用控制方面,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工程总承包费用,并报区发改局审核。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履行中,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合同总价不得调整增加。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施工许可证申领、安全生产机构设立等,原实施意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法律、法规执行,本次修订为避免规定不齐全,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相关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为保证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风险、投资等规范管理,对原实施意见中关于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立要求、施工图限额设计管理、工程主要材料、关键设备管理、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管理、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项目投资和工程变更管理等条款,本次继续沿用。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余政办〔2020〕4号《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谢巨波  联系电话:0571-895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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