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杭财资〔2020〕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余杭区实际,区财政局拟订了《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起草《办法》,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一是现行我区资产处置文件为《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余财行〔2010〕411号)出台年限已有13年,其文件依据为2010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于文件出台较早,部分资产处置已与实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处置实际不符。随着行政事业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对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管理办法对主管部门在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不够明晰。二是对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和置换、报废和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包括资产处置范围、应提交材料等。三是对资产处置收入主要内容、纳入非税管理规定和收入上缴科目作出明细规定。此外,资产处置从申报到审批到处置到备案,各项流程缺一不可,现有管理办法在申报、审批、备案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因此,细化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大势所趋的政策需求。

二、制定思路

区财政局参照《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经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征求有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汇总情况,形成《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原则

区财政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的职能,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原则: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职责,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规范处置的原则、范围和审批程序,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资产处置工作中的角色担当。

二是落实各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担当,要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和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四条,包括总则、资产处置范围、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资产处置的定义,明确区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处置应符合程序规定。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明确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主要范围是: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其他情形的资产共6种情况。第三章资产处置方式。阐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不同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无形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出售、出让、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核销、置换等。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明确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政府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资产进行处置批复。第五章资产处置程序。明确处置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按照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备案、调账、处理的流程申报材料并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具体所需的申报材料根据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进行申报。第六章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于人为过错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以及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讲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本办法于11月16日起开始施行。

五、注意事项

1.第四章第九条标注单位自行审批的事项不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无法准确确认资产价值的国有资产。

2.第四章第十条标注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及无法准确确认资产价值的国有资产 

3.第四章第十一条说明其中设备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金额(原值)在20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在50万元以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处置的,需填写《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区政府审批。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余财行〔2010〕411号对比,文件主要差异为:

1.修改了资产处置的方式,增加了对外投资核销的方式;

2.修改了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资产处置都需要上报余杭区财政局审批,现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固定资产处置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单笔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坏账损失,可由部门经集体决策决定核销相关资产;

3.规范了资产处置程序的相关依据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依据材料进行了规范;

4.明确了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单位的固定资产等损失的,依据上级文件进行处理。

七、关键词解释

1.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2.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3.无形资产核销是指对不能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资产进行产权转销的处置行为。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国资办) 党委书记、局长 姜根军 

                              沈润锴  0571-8951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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