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和省、市有关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无形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出售、出让、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核销、置换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 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不需要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区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损失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过资产清查盘点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五)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资产。

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等情况,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及《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使用年限有行业标准的,可执行行业标准。

(六)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无形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出售、出让、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核销、置换等。

(一)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淘汰等问题,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

(二)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无形资产核销是指对不能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资产进行产权转销的处置行为。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资产处置行为。

(八)对外投资核销是指对单位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九)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十)国家规定的资产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的处置事项 (不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无法准确确认资产价值的国有资产):

(一)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核销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由于在建工程变动、错账更正造成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集体决策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不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及无法准确确认资产价值的国有资产):

(一)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单项原值 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固定资产。

(二)核销未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无形资产。

(三)报损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下 (不含2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相同的单位间,经双方单位确认同意后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公物仓调拨物资按照公物仓调拨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国有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单笔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坏账损失。

第十一条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一)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单项原值 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固定资产。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费补助形式不相同的单位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

(三)核销未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单项原值 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无形资产。

(四)报损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五)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国有资产。

(六)捐赠国有资产。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坏账损失。

(八)核销对外投资。

(九)处置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无法准确确认资产原值的国有资产。

其中设备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金额(原值)在20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在50万元以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处置的,需填写《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跨地区的单位间进行无偿调拨 (划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按余杭区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报废核销于每年上半年三至五月或下半年七至九月进行上报审批,批量核销,原则上单位一年提出申请不应超过两次。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备案、调账、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审批、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审批、备案业务在“资产云”系统办理。单位按不同的资产处置形式在申报模块提交上传电子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单位、主管部门、财政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备案。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 报损、报废、无偿调拨(划转):申请公文,并附:①《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3)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附件4)。②房屋、构筑物、土地资产、车辆处置需附相关部门批文等资料。③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申请公文,并附:①《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②资产评估报告。③其他证明材料。

(三)捐赠: 申请公文,并附:①《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3)。②资产捐赠的批准文件或情况说明。③其他证明材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核销:申请公文,并附:①《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核销申报表》(附件5)。②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经济鉴证意见。③公安部门报案记录、法院判决、仲裁文件、清算结果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损失外部证据。④其他证明材料。

(五)无形资产核销:申请公文,并附。①《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3)。②数管局出具的资源释放审批单。③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损失外部证据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④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调账

(一)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调整资产账、财务账,及办理资产交接等相关工作。

(二)“资产云”审核单据已提供单据打印功能,单位自行打印审批单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作为财务入账凭证。

(三)涉及车辆处置、区政府审批事项等批复,可以由财政部门下达纸质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资产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实物资产(不含房屋、构筑物),原则上统一集中处置,单位也可以在处置申请时选自行处置。

报废实物资产应在一年内完成处理工作。

单位自行处理报废实物资产,原则上应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网络公开竞拍有关事项的通知》(余财行〔2021〕3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进行线上公开竞拍。

(二)经审批同意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一通过线上公开竞拍方式处置。

(三)属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属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核销的单位应实行“账销案存”制度,保管好处置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 的资产处理,应按照有关涉密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及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委托有国有资产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区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的,根据《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本单位资产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内部控制机制,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强化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应加强资产处置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完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可参照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余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财行〔2010〕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3.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

5.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核销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余财行〔2023〕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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