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6〕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行〔2020〕45号)、《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21〕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及核销适用本规程。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杭州市相关操作细则。
一、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区交警大队)、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等部门及单位组成,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领导和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救助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监督。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浙政办发〔2017〕47号文件第七条“鼓励市、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之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参照本规程操作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区交警大队应当查明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并告知事故当事人救助基金相关政策。
对符合《试行办法》需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填写《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个人申请单》(附件1)(下称“《个人申请单》”)发起申请。区交警大队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单》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提交至医疗机构和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受害人无近亲属等特殊情形,可由区交警大队直接出具《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抢救情况告知区交警大队,同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抢救费用申请书》”),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三、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费用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确有必要跨区域转院或送医并垫付的案件,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从严把控并初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初审的跨区域垫付案件,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垫付。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跨区域垫付的两种情形:
(一)已经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后需转院抢救的,由其在《通知书》中填写“抢救情况说明及跨区域抢救理由”;
(二)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须直接送至异地医疗机构进行抢救的,由交警部门在《通知书》中填写“跨区域抢救理由”。
四、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单》;
(二)《通知书》;
(三)《抢救费用申请书》;
(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
(五)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需提供抢救费用汇总清单;
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超过10万元的案件,需提供抢救费用汇总清单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涉及丧葬费用的,殡葬机构按照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流程执行。符合《试行办法》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殡葬机构可以填写《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4)并按规定办理。
五、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区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抢救费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医疗机构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超过10万元的案件,由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进行审核。
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涉及转院的案件,抢救费用应当累计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0万元,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六、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抢救费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全;
(四)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后,出具《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区交警大队和医疗机构。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
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费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备注栏中标注垫付救助基金相关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七、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垫付费用追偿机制,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区交警大队、银保监会余杭监管组、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银保监会余杭监管组应当指导保险公司签订《余杭区保险理赔优先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资金协议书》(附件7)(以下简称“多方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涉及救助基金的案件,区交警大队应当配合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事故双方签订多方协议,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认定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发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标注垫付的相关情况。
区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敦促赔偿义务人在调解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受害人救助基金相关政策,配合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事故双方签订多方协议,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救助基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赔偿义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根据其载明的责任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通知书》(附件6),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偿还垫付费用;对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敦促其偿还;仍拒不偿还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偿。
赔偿义务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转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区交警大队。
八、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依法采取追偿措施,但赔偿义务人仍未清偿的垫付款,可以予以核销。
救助基金核销工作坚持自主核销、规范操作、账销案存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核销:
(一)交通肇事逃逸,自案发之日起满3年未侦破的;
(二)赔偿义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可执行财产不足清偿的;
(三)赔偿义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赔偿义务人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五)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收回垫付款的;
(六)区人民法院发《司法建议书》建议核销的;
(七)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可以核销的其他情形。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填写《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审批表》(附件8),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并附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核销时,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救助基金支出”,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核销后追回部分或全部垫付款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救助基金收入”。
核销后,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仍然保留对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九、区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由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下称“申请人”)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事故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即全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总额除以12)(以下简称“省月平工资”)确定。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困难:
(一)受害人或其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二)审理或执行的法院提供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三)公安部门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四)经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
十、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二级至十级伤残的,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困难家庭的,可以给予困难补助。
(一)被鉴定为二级至四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6个月省月平工资;
(二)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3个月省月平工资;
(三)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2个月省月平工资。
经事故责任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不予补助。
十一、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一级伤残,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困难家庭的,可以给予困难补助:
(一)经事故责任认定不承担责任的,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月平工资;
(二)经事故责任认定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补助标准为6个月省月平工资;
(三)经事故责任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不予补助。
十二、困难补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助,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且困难补助确需超过标准的,应当提交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申请人申请困难补助金额小于其所符合情形标准的,按照其申请的金额予以补助。
申请人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困难补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附件9)(以下简称“《困难补助申请书》”);
(二)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伤残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申请人应当填写《困难补助申请书》并提交至区交警大队,由区交警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提交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属于特困、低保(低边)家庭作出确认。
如需法院出具意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如需公安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由区公安分局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
如需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应当另附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相关材料之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符合困难补助规定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困难补助款转入申请人账户。不符合困难补助规定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医疗机构、区民政局、区物价部门、殡葬机构、保险公司、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十四、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救助基金垫付、困难补助和核销的业务档案以及财务会计档案等有关资料。
救助基金管理运作中涉及法律事务的,由区司法局协调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上级文件有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或本规程有上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事项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因全省不再对外发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困难补助标准改为依据事故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五、本规程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
1.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个人申请单
2.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3.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4.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5.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6.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通知书
7.余杭区保险理赔优先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资金协议书(模板)
8.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审批表
9.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个人申请单 编号: 个人〔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受害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申请人信息 | 如申请人非受害人本人则填写下列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与受害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申请内容 | □ 抢救费用 | 口 丧葬费用 | ||
申请理由 |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自愿承诺,无论肇事方、保险人及承诺人是否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宜,均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余杭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承诺人不得就余杭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部分再向肇事方及保险人主张相关权利,同时自愿协助余杭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追偿垫付款项。 承诺人签名: |
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申请人,一份送区交警大队,一份送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2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编号: 通知〔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交警部门填写 | 受害人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申请人 信息 | 如申请人非受害人本人则填写下列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与受害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甲车 | 甲车牌号 | ||||||||||||||
驾驶人姓名 | 车辆所有人姓名 | ||||||||||||||
车辆保险情况 | 交强险保单(若有) | ||||||||||||||
商业险保单(若有) | |||||||||||||||
乙车 | 乙车牌号 | ||||||||||||||
驾驶人姓名 | 车辆所有人姓名 | ||||||||||||||
车辆保险情况 | 交强险保单(若有) | ||||||||||||||
商业险保单(若有) | |||||||||||||||
丙车 | 丙车牌号 | ||||||||||||||
驾驶人姓名 | 车辆所有人姓名 | ||||||||||||||
车辆保险情况 | 交强险保单(若有) | ||||||||||||||
商业险保单(若有) | |||||||||||||||
办案单位 | |||||||||||||||
办案人员 | 联系电话 | ||||||||||||||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
拟送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所在地 | ||||||||||||||
跨区域垫付 | □ 是 □ 否(如勾选否,则下面三栏无需填写) | ||||||||||||||
当地医疗机构已抢救 | |||||||||||||||
医疗机构填写 | 医疗机构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抢救情况说明及跨区域抢救理由 | |||||||||||||||
直接跨区域抢救 | |||||||||||||||
交警部门填写 | 跨区域抢救 理由 | ||||||||||||||
基金中心填写 | 初审意见 | ||||||||||||||
经核实,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在符合情形前的“□”内打“√”),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 4、其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 |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由区交警大队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3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编号: 抢救〔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 机构 填写 | 受害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受害人伤情及 抢救简况 (详情可另附) | 抢救前诊断结果 | 抢救后诊断结果 | |||||||||||
开始时间 | 合计 | 小时 | |||||||||||
结束时间 | |||||||||||||
抢救费用超过7天情况说明 | 抢救费用超过7天 □ 是 □ 否 | ||||||||||||
费用情况 | 合计抢救费用 | 已付费用情况 | |||||||||||
¥ 元 | 交强险垫付 | 其他已付 | |||||||||||
¥ 元 | ¥ 元 | ||||||||||||
申请垫付金额 | 合计:¥ 元 | (详见费用清单) |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医疗机构 收款账号 | 户名 | 医疗机构 (盖章) | |||||||||||
开户行 | |||||||||||||
账号 | |||||||||||||
审核 部门 填写 | □ 抢救费用不超过10万 | □ 抢救费用超过10万 |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 元 | |||||||||||||
救助 基金 管理 机构 填写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或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主管 部门 填写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或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领导 小组 填写 (如需)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编号: 丧葬〔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盖章):
死亡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人填写 | 受害人近亲属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年龄 | 与受害人关系 | |||||||||||||||
现住址 | ||||||||||||||||
肇事机动车牌号 | 垫付通知书文号 | |||||||||||||||
办案单位 | ||||||||||||||||
办案人员 | 联系方式 | |||||||||||||||
申请垫付金额 | 遗体接运 | ¥ 元 | 已付费用情况 | |||||||||||||
遗体停放 | ¥ 元 | 交强险垫付 ¥ 元 | ||||||||||||||
遗体冷藏 | ¥ 元 | |||||||||||||||
遗体火化 | ¥ 元 | 其他已付 ¥ 元 | ||||||||||||||
骨灰寄存 | ¥ 元 | |||||||||||||||
合计 | 小写: ¥ 元 |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殡葬机构 收款账号 |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民 政 部 门 填 写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管理 机构 填写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主管 部门 填写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领导 小组 填写 (如需)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
通知书
编号: 审核〔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殡葬机构):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
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
经审核,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垫付费用中,其中 (元)符合《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垫付相关费用 元。
其中 元,不符合《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予垫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注:审核结果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一份送区交警大队,一份送申请人。
附件6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
通知书
编号: 追偿〔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垫付通知书编号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应当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垫付费用转入我单位指定账户;逾期不还的,本单位将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偿。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多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赔偿义务人。
附件7
余杭区保险理赔优先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资金协议书
(模板)
甲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乙方: 肇事方(肇事车辆保险投保人)
丙方: (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
丁方: 交通事故受害方(受害人/监护人/受害人继承人)
年 月 日, 驾驶 与 在 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负 责任,丁方负 责任。根据《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 方的申请,甲方拟对该事故受害方垫付部分医疗抢救费用。为确保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顺利追偿,经协商一致, 方就 交通事故中甲方拟垫付的相关费用的追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申请以及(《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20 〕第 号)记载的内容,甲方同意为此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上述垫付费用由甲方直接汇付给救治丁方医院。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3.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车牌号为: 保单号为: 。
2.乙方同意丙方在支付保险事故理赔款时直接扣除甲方所垫付的人民币 元,并划入甲方银行账户。
3.乙方亦同意如丙方决定预付部分赔款时,丙方可直接优先扣除甲方垫付部分并划入甲方银行账户。
4.如保险理赔款项不足以偿还甲方所垫付款项的,其差额部分金额由乙方在保险理赔金额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含节假日)一次性归还甲方。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应及时准确审核肇事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投保情况以及该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如发现具有影响从理赔款项中扣还甲方垫付款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告知甲方,避免救助基金损失或不能按期追偿。
2.丙方在确定支付或部分预付部分保险理赔款项时,应当及时将所扣除的甲方垫付款直接汇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丁方的权利义务
1.丁方承诺:无论其他各方是否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宜,均同意乙方和丙方从保险理赔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中扣还甲方所垫付的相关费用,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丁方不再向乙方和丙方主张相应垫付款索赔权利。
2.如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其他各方赔款尚不足以偿还甲方垫付款的,不足部分由丁方偿还。
五、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应向甲方按违约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六、其他
1. 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字指印):
丙方(盖章):(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
代表人签名:
丁方(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8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核销审批表
编号: 核销〔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受害人姓名 | 垫付申请书编号 | |||
事故发生地 | 事故发生时间 | |||
合计垫付金额(元) | 已追偿金额(元) | |||
核 销 类 型 | □ 1.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自案发之日起满2年未侦破。 | |||
□ 2.赔偿义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可执行财产不足清偿。 | ||||
□ 3.赔偿义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 | ||||
□ 4.赔偿义务人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 ||||
□ 5.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收回垫付款。 | ||||
□ 6.人民法院发《司法建议书》建议核销。 | ||||
□ 7.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可以核销的其他情形。(另附) | ||||
救助 基金 管理 机构 填写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主管 部门 填写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领导 小组 填写 (如需)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9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
编号: 困难〔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受害人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受害人情形 | □ 死亡 □ 级伤残 □ 特殊补助 | ||||||
申请人信息 | 如申请人非受害人本人则填写下列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与受害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申请 理由 | 申请金额 | 元 | |||||
本人申明: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如有提供超出范围或虚假材料骗取救助基金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 |||||||
家庭收款账号 | 户 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公安 交管 部门 填写 | 通知书编号 | 办案单位 | |||||
办案人员 | 联系方式 | ||||||
案情简介 | |||||||
家庭困难审核 主管部门填写 |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管理 机构 填写 | 经办人意见: □ 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 审理和执行的法院提供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另附) □ 公安部门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另附) □ 经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签 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主管 部门 填写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或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 基金 领导 小组 填写 (如需) | 负责人意见: 签 名:(或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