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关于《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政策问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区财政局印发的《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6〕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行〔2020〕45号)、《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2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明确了区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查明相关基本事实、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和告知事故当事人救助基金相关政策等职责。

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的垫付时间及申请垫付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明确了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对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的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期限及审核内容。

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流程追偿机制和未清偿垫付款予以核销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家庭困难的认定标准、困难补助标准及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明确了相关业务档案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要求。

第十五条明确了规程的试行日期。本规程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三、关键要素问答

1.本规程的适用情形?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及核销适用本规程。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杭州市相关操作细则。

2.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区交警大队)、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等部门及单位组成,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领导和协调机构。

3.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依法采取追偿措施,但赔偿义务人仍未清偿的垫付款,什么情况下可以予以核销?

救助基金核销工作坚持自主核销、规范操作、账销案存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核销:

(一)交通肇事逃逸,自案发之日起满3年未侦破的;

(二)赔偿义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可执行财产不足清偿的;

(三)赔偿义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赔偿义务人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五)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收回垫付款的;

(六)区人民法院发《司法建议书》建议核销的;

(七)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可以核销的其他情形。

4.受害人家庭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认定为家庭困难?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困难:

(一)受害人或其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二)审理或执行的法院提供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三)公安部门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四)经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

5.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补助标准以事故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情况确定。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解读人:陆卫锋(预算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1-8872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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