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02号)等文件精神,为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国家战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责任心、自觉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 规范有序。立足各地实际,科学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认真编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3. 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建设,依托基层治理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四级耕地保护网络体系,逐级明确耕地保护考核目标(或绩效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
4. 突出重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结合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无违建”等因素,并向耕地保护绩效优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倾斜。
5. 广泛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区级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
(一)补偿范围与对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以奖代补(以下简称以奖代补)。
1. 补偿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未实施前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其他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以上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除合法批准非农建设等占用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恢复整改的可纳入补偿范围。
2.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
1. 奖补资金视耕地保护重要程度实行分级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2.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补助条件
实行保护责任与资金补偿挂钩制度。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责任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申请补偿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实现耕地保护目标;
2. 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3. 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4. 严格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四)资金申请和发放
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按规定进行年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评价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拟定《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拟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通知,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须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镇(街道)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镇(街道)地力保护补贴的具体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1. 资金筹措。区财政从上级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 资金拨付。镇(街道)根据对各个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须在村务公示栏和镇(街道)政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 资金管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村账镇(街)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分配方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分村清册、公示影像资料等要做好建档留存工作。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延迟拨付补偿资金。
4. 资金使用。
探索建立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协会、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员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协会成员主要由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员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等组成。
村级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粮食功能区用途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镇(街)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各镇(街)使用资金发放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5.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村(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总体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在次年5月底前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本区域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它一般耕地面积、位置、范围、耕作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各镇(街道)要做好对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的指导工作,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依托基层治理联动机制,层层落实保护责任;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按要求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考核自评工作;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等;做好对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审计和绩效评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制定《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拟分配方案》和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运作管理,并会同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对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考核进行区级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运作管理和对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考核进行区级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检查。
(二)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活动以及现代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让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理解与支持,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全面建立和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监督考核。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偿资金,严禁用补偿资金抵扣各种收费,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和私分财政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政府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道)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本意见自2022年2月7日起施行,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分级补偿标准
附件
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分级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补偿范围 | 补偿标准 |
1 | 一般耕地 | 200 |
2 | 永久基本农田耕地 | 400 |
3 | 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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