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02号)。
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未实施前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其他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以上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除合法批准非农建设等占用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恢复整改的可纳入补偿范围。
五、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
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分级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补偿范围 | 补偿标准 |
1 | 一般耕地 | 200 |
2 | 永久基本农田耕地 | 400 |
3 | 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400 |
六、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按规定进行年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评价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拟定《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拟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通知,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须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镇(街道)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粮食功能区用途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镇(街)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2月7日起施行
九、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解读人:求赟
联系电话:8939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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