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制度》《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20年5月25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制度


为落实司法部关于规范行政复议答复的工作要求,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切实做到答复形式规范、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定期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情况公开予以通报。

二、期限与提交方式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可以派员直接送到行政复议机构由经办人签收,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机构。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应在信封显要位置注明“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字样。为便于查询及归档,一般在一个邮件中只寄送一个案件的答复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答复内容

被申请人应当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职责履行等情况作出全面答复,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逐条作出答复。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内容适当性、行政程序履行情况等。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有无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后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履行告知情况等。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书等。

四、证据要求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一次性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证据材料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并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查实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应当将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案件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在页末注明经办人、提交单位,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提交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并在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来源、核对情况、原件存放情况,注明经办人、出具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

提交书证原件的,应当是原本、正本或者副本。其中,图纸、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提交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捺印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代为见证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交照片的,应当提供照片的冲印件或打印件。照片应当注明案由、内容、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经办人、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照片因年代久远等原因无法注明的,应当进行必要说明。

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将视听资料内容刻录成光盘,并注明录制人、经办人、证明对象和内容,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录音资料或者录像资料中有谈话内容的,应当附上文字记录。

提交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确认。

五、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并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选取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听证审理活动,对行政复议中发现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

被申请人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行政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复议机构将被申请人复议答复工作情况、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定期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进行通报,主要包括:

(一)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答复书是否针对申请人的实质性诉求作出回应;

(三)证据材料是否存在缺少证据清单情况或其他瑕疵;

(四)被申请人是否配合复议机关听证工作;

(五)被申请人是否根据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依法作出整改。

七、责任追究

对被申请人不规范的答复书、证据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完善。被申请人拒不按要求完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提高复议工作质量,推动复议工作机制创新,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聘任专家以及邀请专家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以区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为主要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咨询工作,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库。

邀请的专家应由法学及相关领域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学术影响和工作经验的学者、律师或实务工作者担任。

第四条  专家提供咨询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为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反映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研究;

(三)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授课以及课题调研,出具专题报告或课题成果;

(四)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参与复议调解、复议听证等活动;

(五)参与重大案件的行政调解活动;

(五)办理区政府、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委托的其他复议应诉事项。

第五条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征求书面咨询意见、委托专项调研或课题研究、邀请参加工作检查、座谈、宣传、培训、出庭应诉、复议调解或听证等方式,邀请专家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认为需要征询专家意见的,应当提出建议,并拟定参加专家咨询论证的专家人选名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案件承办人应当事先将会议的议题及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通知相关专家,提供有关材料,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或者论证意见视情请专家签名。

第八条  专家论证意见或研究成果,是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专家履行咨询论证职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

专家对受邀参与的工作事项,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从工作事项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不适合公开的敏感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专家对所咨询论证案件或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出具咨询意见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为专家提供与开展咨询论证工作相应的工作条件。对专家参与复议应诉咨询论证、授课等活动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加强与专家的日常联系,通报复议应诉工作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余司〔202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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