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录清单》适用原则。一是列入《目录清单》的各类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目录清单》适用于当事人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三是执法人员发现《目录清单》内环境违法行为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四是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二)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三、实施时间
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