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我区自1994年起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房改政策一直沿用至今。该期间已出台相关房改调整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1999年1月 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参加房改,对承租时间上的约束;2008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在审批价格上的缺失;对砖木、 木结构住房需列入拆迁范围的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特出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2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及调整价格的通知处理的补充意见》(余房改〔2004〕12号)

《关于1999年1月 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余房改〔2008〕13号)

三、适用范围

余杭区范围内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1999年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时间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规定;允许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原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解读人:黄芸

联系电话: 8624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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