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及调整价格的通知处理的补充意见》(余房改〔2004〕12号)、《关于1999年1月 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余房改〔2008〕13号)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说明,具体通知如下:

  一、承租时间方面

  1999年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加房改: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2.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因拆迁安置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

  3.原承租人于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按余政办〔2014〕128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办理承租人户名变更的,现承租人可参加房改。

      二、房改价格方面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仍按余房改〔2008〕13号文件执行,2008年及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本通知执行,详见下表:

竣工年度

享受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超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2008

2700

4000

2009

2700

4000

2010

2700

4000

2011

2999

5000

2012

2999

5000

2013

3050

5500

2014

3050

5500

2015

3050

5500

2016

3050

5500

2017

3050

5500

  三、房屋结构方面

  扩大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允许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原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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