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及调整价格的通知处理的补充意见》(余房改〔2004〕12号)、《关于1999年1月 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余房改〔2008〕13号)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说明,具体通知如下:
一、承租时间方面
1999年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加房改: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2.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因拆迁安置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
3.原承租人于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按余政办〔2014〕128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办理承租人户名变更的,现承租人可参加房改。
二、房改价格方面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仍按余房改〔2008〕13号文件执行,2008年及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本通知执行,详见下表:
竣工年度 | 享受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 超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
2008 | 2700 | 4000 |
2009 | 2700 | 4000 |
2010 | 2700 | 4000 |
2011 | 2999 | 5000 |
2012 | 2999 | 5000 |
2013 | 3050 | 5500 |
2014 | 3050 | 5500 |
2015 | 3050 | 5500 |
2016 | 3050 | 5500 |
2017 | 3050 | 5500 |
三、房屋结构方面
扩大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允许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原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