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民民〔2016〕126号)、《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16号)和《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杭民发〔2018〕2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同时也为我区制定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创新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在原文件《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2〕343号)和《余杭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余民〔2015〕205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厅、杭州市委、杭州市民政局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办〔2018〕84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2.《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民民〔2016〕126号)
4.《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16号)
5.《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杭民发〔2018〕237号)
6.《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2〕343号)
7.《余杭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余民〔2015〕205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五大余杭”建设,以实现“六个一”为目标,建立一个共创互融的社会组织平台,培育一批优质的本土公益性社会组织、打造一支社会组织专业队伍、提供一批社会组织就业岗位、挖掘一批优质创新项目、引进一批成熟的区外社会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扶持政策。一是社会组织创新基地、镇街平台运营建设,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区级社会组织平台引进专业技术支持力量打造辐射镇街和城乡社区的创新发展基地;每年安排资金用于镇街枢纽型社会组织平台实体运营补助。二是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微治理项目,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区善治计划实验活动,推动社区治理载体创新;全区开展年度微治理项目或治理创新案例评选工作,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奖励。三是活动用房保障,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由镇街无偿提供服务活动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对租赁办公用房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四是诚信品牌建设,对在余杭区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获得5A、4A、3A评估等级的、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社会组织、品牌公益服务项目称号的、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的、获得区内先进社会组织优秀公益项目优秀公益人士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五是对引进的区外枢纽型社会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符合余杭区实际需求并获得成功经验的,经绩效评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六是扩大创投资金池规模,对创办且实际投入30万元以上的社区发展基金(会)或互助会社会组织给予补助;对上年度成立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本年度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公益牵手项目,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开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居民互助类以及政府重点公共服务事项等不少于20个项目。七是加快培育社会工作人才,制定社会组织“领头雁”计划,探索建立项目社工机制,鼓励专职社区工作者经选拔转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转型社工的福利待遇按原标准由镇街保障1年。八是社会组织增量扩容项目,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补助有全职从业人员且参加社保并获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区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八是智库协作项目立项,支持部门与高校、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九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梳理并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在区、镇两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推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三部分:附则。《意见》指出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执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资金一律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若社会组织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立即予以停止,并追回涉及的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二)特色亮点
1.保障社会组织阵地建设,营造浓郁公益氛围。发挥区、镇街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集聚效应和示范作用,孵化一批、培育一批、指导一批优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2.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方式。立足于本地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遴选优秀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培育,推动品牌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项目合作、资金补贴等形式引入外地优秀社会组织的落地,并激励本地组织发展。采用多种形式补助,比如专项补贴(比如房租补贴、专业人员补贴等)、评价激励(比如等级评估奖励、项目成果激励等)、项目活动资助等,为社会组织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
3.协助社会组织增能赋能,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探索社会组织“领头雁”计划,重点培养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鼓励通过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中有专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4.建立专家智库,引入专业力量探索社会治理创新机制。与高校、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组建社会工作专家智库,发挥专家学者对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社区治理的研究、论证和指导作用,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8622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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