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创新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的部署,围绕“五大余杭”建设,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为重点,以社会组织能力提升为基础,通过政府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扩大民间资本投入,引导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益等方式,发展壮大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公益事业不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联动实施、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实现“六个一”目标,建立一个共创互融的社会组织平台,培育一批优质的本土公益性社会组织、打造一支社会组织专业队伍、提供一批社会组织就业岗位、挖掘一批优质创新项目、引进一批成熟的区外社会组织机构,使社会组织能够成为建设“五大余杭”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二、扶持政策 

  1.建立区、镇街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服务平台的运营或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平台的集聚效应和示范作用,通过开展公益创投、公益创业等活动,孵化一批、培育一批、指导一批优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2.积极培育、引进城乡社区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助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创新开展以法治、德治、自治、共治为一体的城乡社区微治理。每年对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关于物业、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调解,以及心理疏导和信访化解等微治理项目,开展评选工作,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年度十佳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 

  3.对重点培育、引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镇街无偿提供服务活动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对租赁办公用房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房租补贴,实际产生房租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4.加强本土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对在余杭区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获得5A、4A、3A评估等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社会组织、品牌公益服务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1万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的,按项目经费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鼓励引进区外优秀社会组织,实施的项目内容符合余杭区实际需求且曾获得过较好成效经验,入驻后每年在余杭区承接项目的,经绩效评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5万元/年。 

  6.创新社会化筹资模式,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公益创投资金池规模,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牵手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路演。对于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居民互助类以及政府重点公共服务事项等项目,每年资助不少于20个。 

  7.建立社会组织“领头雁”计划,加大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通过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鼓励专职社区工作者经选拔转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转型社工的福利待遇按原标准由镇街保障1年。 

  8.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招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中有专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该组织运营经费补助,最多不超过6万元。 

  9.支持部门与高校、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组建社会工作专家智库,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以项目形式向专家智库购买服务。 

  10.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梳理并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在区、镇两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推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附则 

  1.本意见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2.本意见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执行。 

  3.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资金一律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若社会组织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立即予以停止,并追回涉及的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4.如本意见中内容与区内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本意见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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