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绿化余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绿化余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年绿化平原水乡 十年建成森林浙江”、“新植一亿株珍贵树”五年行动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美丽余杭”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珍贵彩色森林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的通知》(浙林计〔2016〕5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西部发展推进城乡统筹的实施意见(2017—2019年)》(区委办〔2017〕27号)、《余杭区“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以及《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共同投入的绿化项目;
2.对各镇(街道)及村(社区)本级实施的绿化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3.对镇(街道)、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村及单位实施的珍贵彩色森林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4.对由镇(街道)负责实施并养护的铁路(高铁)、高压走廊和区级公路两侧绿化的长效养护管理进行补助;
5.对全区各建制村和尚未纳入城市化管理(城镇环卫管理体系)社区的村庄绿化长效养护管理进行补助;
6.对绿化造林及绿化长效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扶持类型与扶持标准
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绿化余杭”专项资金,用于我区平原绿化建设和珍贵彩色森林建设。
(一)绿化项目以奖代补
1.高等级线性绿化项目以奖代补。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并投入的高等级线性绿化项目,指区级以上(含区级)道路(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包括高铁、地铁)、区级以上(含区级)河道、高压走廊等绿化项目,选择乡土树种、珍贵彩色树种。绿化规模达到新增连片绿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考评合格后,以单个绿化项目(包括借地绿化项目)为对象,按照核定投资额,西部山区工程直接费按照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镇街给予工程直接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绿化用地采取租用方式解决的,租金、青苗补偿经费按一定标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中土地租金由区财政每年支付一次,每三年递增10%。租金起付点按区委农办〔2009〕130号文件明确的2009年的标准为基数,同比递增至当年度的土地租金,以后年度按每三年递增10%计算。土地租用的一次性青苗补偿标准按2000元/亩。超过标准的租地费及青苗补偿费,由所在地镇(街道)负责承担。
2.其他绿化项目以奖代补。由镇(街道)、村本级实施并投入的集镇、村庄和区级以下道路、河道等绿化项目,选择乡土树种、珍贵彩色树种,绿化规模达到新增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经考评合格后,以单个绿化项目(包括借地绿化项目)为对象,按照核定投资额,西部山区工程直接费按照不超过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镇街给予工程直接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元/平方米。
(二)绿化养护长效管理补助
1.高等级线性绿化养护补助。由镇(街道)负责实施并养护的铁路(高铁)、高压走廊和除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养护管理外的区级公路两侧绿化的养护经费,经考评合格区财政补助50%,最高不超过450元/亩(西部山区实行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900元/亩)。土地租金按照原标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村庄绿化长效养护管理补助。对全区各建制村和尚未纳入城市化管理(城镇环卫管理体系)的社区,按村庄绿化养护面积,区财政按西部山区每年每平方米3元,其余镇街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作为村庄绿化长效养护资金,由各镇街包干用于村庄绿化养护管理(维修、除草、修剪、施肥、除虫等日常长效管理及抗台等突发情况处置),不足部分由镇(街)、村(社)自行解决。镇街做好日常检查、督查和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林水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珍贵彩色森林项目
1.珍贵树种建设项目。连片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对造林模式的一次性补助1200元/亩,定向改培模式的一次性补助600元/亩;
2.彩色森林建设项目。连片2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四点四线四面”重点区域内的按核定工程直接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四点四线四面”重点区域外的按核定工程直接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亩。
3.健康森林建设项目。连片2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核定工程直接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亩。
4.迹地更新建设项目。连片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含大径材造林培育、木本油料林,不含茶、桑、水果、竹林及珍贵树种)。
(四)绿化造林先进
对绿化造林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每年评出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其他
指用于与“绿化余杭”行动相关的规划设计、宣传,镇街及村相关人员的培训、推进会议、考评,绿化养护日常巡查检查;美丽洲义务植树服务中心办公经费及补足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相关配套服务的支出。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涉及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由区林水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列入区政府年度计划的绿化项目,应认真执行《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要求,在下拨补助资金前进行公示。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行为,实行问责追究,并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镇(街道)在负责做好项目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绿化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按要求落实相应配套奖补资金和绿化建设项目的长效管理制度。
(三)同一地块、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2016年及以前涉及的以奖代补等相关绿化政策仍按原《关于转发“绿化余杭”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0〕90号)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绿化余杭”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0〕90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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