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林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林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浙委发〔2014〕26号文件精神,围绕“森林浙江”、“美丽余杭”创建以及加快我区西部发展、推进城乡统筹等工作目标,结合余杭区“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扩绿提质增效,强化基层基础保障,加快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我区林业发展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扶持对象
(一)适用范围。纳入余杭区“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或区级林业建设工程专项规划(计划),并以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为申报单位,经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林业项目。
(二)扶持对象。承担具体林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包括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组织、林业研究推广机构和国有林业单位等。
二、扶持类型与扶持标准
(一)推进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巩固发展生态林业
1.生态公益林建设。对已区划界定并且落实管护措施的省级公益林和区级保护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杭州市余杭区公益林区划管理实施意见》(余政办〔2012〕191号)以及余政办简复单〔2015〕224号、区委办〔2017〕27号等文件执行,补偿标准根据省定增幅同步调整。
2.其他。平原绿化、珍贵彩色健康森林等建设类项目的补助政策,另行制定明确。
(二)推进林业产业转型与升级,加快发展富民林业
1.竹产业提升示范。竹林面积连片50亩以上,符合笋用竹林培育技术规程,应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的,每亩补助400元。
2.林下经济发展。对在林下开展食用菌、中药材等种植经营的,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新增道路、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和棚架、排灌、控温、监测、植保、小型机具、仓储等设施设备,总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审定新增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林地集中连片流转。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林地面积在500亩以上(包括新增流转100亩以上且累计连片流转达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且由单个经营主体承租的,对流出林地农户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以土地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其他林产业类扶持。对竹笋、花卉苗木、木本油料、野生动植繁育利用等林业产业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林业发展、林业科技应用、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林产品质量安全等参照余政发〔2016〕51号扶持政策执行,其中对新认定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到期续展的给予1万元奖励;林业抚育清理物收集利用按照每吨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林业金融扶持。根据浙信联发〔2017〕11号、余政办〔2015〕78号等文件精神,创新林业金融扶持方式,推动落实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以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让利性股权投资、投贷联动等工作,完善林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等保障措施,培育壮大林业新型农民经营主体。
(三)推进基础设施与灾害防控建设,全面夯实平安林业
1.森林消防建设。(1)森林防火阻隔带建设。符合全区森林防火阻隔带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能在林内形成局部闭合或实现特定区域阻火目标,低丘缓坡或近山处种植木荷或石楠等耐火树种的每公里补助5万元,种植杨梅等耐火树种的每公里补助6万元;高山远山种植木荷、石楠、杨梅等树种的每公里补助7万元。(2)森林消防基础工程建设。森林消防重点区域内修建森林消防水池(水桶)、防火瞭望塔、监控设施等消防基础工程,西部山区按核定工程直接费(包括勘探、设计及监理费用)和配套设施予以全额补助,其他镇街按80%予以补助,每座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3)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对森林消防任务相对较重的山区镇街、林场和武警大队等12支重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经考核合格后每支每年补助20万元;其他镇街、管委会的9支一般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经考核合格后每支每年补助5万元。(4)森林消防装备建设。对纳入森林消防目标责任考核的单位,按队伍组建标准购置配备森林消防专用装备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70%给予补助。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对死松树采伐清理每吨补助1000元;松树林相改造每吨补助650元;对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调查、天牛诱杀、树干注药、松木及其制品监管等综合防控以及竹子病虫害除治,给予适当补助。
3.林区道路改造提升。对西部山区原有林区道路按林道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提升的,一般林道按照不超过15万元/公里予以补助;重要林道按照不超过20万元/公里予以补助。
4.基础设施长效维护。对已建成的林业基础设施进行长效维护,经考核合格后,区财政按照林道1500元/公里、生物防火阻隔带1500元/公里、森林消防通道1000元/公里、森林消防水池500元/个的标准补助,镇街按不少于区级资金1:1落实配套资金。
5.巡山护林队伍建设。对纳入区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单位,按照不高于3000亩/人标准建立的巡山护林队伍,实行管护区域责任机制和定期考核奖惩制度,按山林面积2元/亩的标准(公益林保护林区划范围除外),统筹用于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的奖励补助和公共管护项目支出。
(四)弘扬森林生态文明,着力打造人文林业
1.生态示范创建。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或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森林系列创建。对新创建为省级森林城镇、省级特色森林小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创建为省级森林村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为省级森林人家或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森林古道修复。属于森林古道工程性修复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的,西部山区镇街按核定工程直接费70%予以补助,其他镇街按核定工程直接费的50%予以补助。
4.古树名木保护。对古树名木实施救护措施的,核定工程直接费予以全额补助;签订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涉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由区林水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列入财政补助计划的林业发展项目,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在下达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镇(街道)是林业发展各类项目管理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负责做好项目前期申报初审、中期检查监督和后期考评初验,按要求落实相应配套奖补资金。
(三)对获得杭州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区财政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申请区级配套补助的,必须事先通过区林水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四)同一事项、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