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多高层公寓房源管理,盘活剩余房源,经2017年第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现就我区多高层公寓剩余房源处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主体
多高层公寓的产权人(以房屋初始登记为准)负责剩余房源具体处置工作,各属地镇街配合做好剩余房源处置工作。
二、处置方式
多高层公寓剩余住宅房源优先用于安置,安置后仍剩余的住宅房源按存量国有资产公开拍卖。
多高层公寓剩余配套公建房源根据《关于批转
三、收益分配
多高层公寓剩余住宅房源处置收益归各出资主体。
多高层公寓剩余配套公建房源扣除建设成本、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后处置收益归属地镇街。
四、相关要求
1.各镇街财政应专项核算剩余房源处置收益,合理安排预算,确保物业管理(含被补偿人自住房屋前5年的物业管理费)、社会管理等后续管理经费支出。
2.处置主体应在安置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剩余住宅房源的公开拍卖工作。
3.多高层公寓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教育配套公建、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公建用房,由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移交。其余剩余配套公建用房由产权人在项目竣工备案后一年内完成处置工作。
4.未尽事宜,由区多高层公寓安置政策审核小组另行研究明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原《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剩余配套公建房源处置补充意见》(区农民多高层建设领办〔2016〕1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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