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余杭区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体系是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于2020、2021、2022年公布三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目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实行动态调整,202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公布施行,按照要求,各地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要求,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在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事项逐项梳理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区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流程,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清单》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一是明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执法事项自2025年4月30日起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工作交接期间的案件办理责任;三是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完善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实施清单》将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主管部门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了区级原法定执法主体。
四、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韩超、潘耀明
联系电话:0571-89516474;0571-88729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