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单位、各镇街: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精神,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余杭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抓好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余杭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自2025年4月30日起,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2025年4月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年4月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自2025年4月30日起,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新增事项,除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

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整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完善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余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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