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文旅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4〕87号)等精神,特制定《余杭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植保社会化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
余杭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植保社会化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规,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入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余杭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植保社会化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服务组织录入
(一)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有明确的主体资格,包含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治、植保社会化服务、统防统治、飞防服务等经营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等农业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
(二)条件
1.同意在植保主管部门及官方平台登记,并确保正常运行。
2.未曾出现坑农害农群众投诉事件,未被各级官方平台列入失信名单或各类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无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3.全程具有与签约面积相适应的专职植保员、安全员、管理人员、田间作业人员,办公场所,物资储存仓库,高效植保器械及应急防控能力。
4.专职植保员具有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背景,其能力获得过相关植保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
5.具有健全的人员、财务、合同、作业、调查、档案、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6.田间作业人员应全程投保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7.能够独立完成病虫害植保社会化任务,积极参加交流和培训,能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审核、监督和应急防控等工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要求
开展服务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应经主要服务镇街核实是否符合服务条件等情况后,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和公布。
二、开展服务
(一)服务内容与方式
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在镇街指导下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制定方案。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省市区植保部门病虫防控方案,与服务对象协商后制定具体防控方案。
2.签订协议。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余杭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植保社会化服务协议》。服务组织与有资质的农资供应商和飞防企业签订农资供应协议、飞防服务协议,实名购买药械。
3.病虫调查。在代表性田块开展系统性病虫发生调查,为服务区域内病虫防控提供支撑。
4.技术培训。每季作物组织不少于1次的植保技术培训,确保服务对象全覆盖。
5.病虫防控。服务组织实名购买农药,统一防控方案、统一防控标准,在省统防统治数字化平台等业务系统上报防控记录,及时检查防控效果,对防治效果不到位的进行补治。
6.试验示范。按规范开展农药器械试验,或开展整建制植保社会化服务防控示范。
7.档案管理。分户建立完整的田间防控档案,并妥善保存5年以上;财务资料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制定的防控方案和服务协议,经镇街审核同意后生效,并报区植保部门备案。
(二)服务管理
服务组织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确保制度、技术、人员、设备、材料、供应链管理等与服务作物和面积相适应,具备实时响应病虫应急防控的能力。
服务组织、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农户、植保无人机飞手等作业人员按照规范规程操作,对防控效果与环境影响进行调查评价,防止出现飘移药害,人员、畜禽伤亡事故。
镇街加强对服务组织、农户的病虫害防控指导,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奖补资金使用等进行督导。
(三)验收评价
1.验收申报。当季作物服务完成后,服务组织按照《实施细则》和验收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一式3份装订成册,在截止时间前连同扫描件递交给镇街和文旅集团。
2.验收审核。各镇街和文旅集团对种植和服务面积,人员和器械数量,病虫监测和调查,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与成效进行核实,并进行满意度测评(附件1),盖章确认后将材料报送区植保部门备案。
3.抽查评价。区植保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专家组建检查组,随机抽取10个种植大户(包括与其签约的服务组织),通过查阅台账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据《负面清单》(附件2)进行评价。
4.结果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将验收补助情况在余杭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奖补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户进行奖补,水稻每亩分别奖补30元、40元,小麦(油菜)每亩分别奖补10元、20元。抽查到的农户及其服务组织按负面清单扣分评价情况(发现清单上问题1次扣1分)结算最终奖补资金,原则上每扣1分相应降低1元每亩补助标准。
服务组织应将奖补资金用于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普查、试验、示范、防治、培训、会议、宣传、交流、安全防控、应急演练等相关工作的材料、服务和劳务支出。
四、有关说明
(一)服务组织的服务资格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效,发生负责人、专职植保员、经营场所等重大变更需重新登记,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备案的,不予财政补助。
(二)区植保部门、镇街应在以下方面为服务组织提供支持:
1.指导病虫害识别、调查、防治与试验示范;
2.组织交流与培训;
3.提供智能化病虫监测设备和数字化管理系统;
4.择优推荐申报示范性、星级植保服务组织等荣誉。
(三)服务组织申请奖补面积超出协议面积,且达到增配病虫监测点等要求未在服务开始前落实到位的,面积超出部分不予奖补。
(四)服务组织、农户、农资供应单位、飞防组织及相关人员和单位未按照服务协议履行服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控费用或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由镇街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2年内不得实施余杭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及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余杭区主要农作物特指水稻、小麦、油菜等3种粮油作物。
(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和上级政策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余杭区农作物统防统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农发〔202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余杭区植保社会化服务满意度测评表
被测评服务组织名称:
编号 | 项目评分 | 评分依据 | 得分 |
1 | 收费(10分) | 收取费用的合理性。 | |
2 | 防控方案(10分) | 防控方案是否符合上级方案和病虫情报要求,是否有区域、品种、耕作模式等针对性。 | |
3 | 组织培训(10分) | 是否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受众对培训的满意程度。 | |
4 | 调查监测(10分) | 病虫调查和监测结果是否准确,通告农户是否及时。 | |
5 | 药械设备(10分) | 组织的药械是否质量可靠。 | |
6 | 人员配备(10分) | 植保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齐全,专业。 | |
7 | 防控效果(30分) | 病虫防治是否有效。 | |
8 | 服务保障(10分) | 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是否健全。 | |
总分 |
xx镇街(盖章)
附件2
余杭区《植保负面清单》评分表
序号 | 负面问题 | 扣分 |
1 | 病虫监测调查数据瞒报、谎报、迟报的; | |
2 | 擅自关停、变更病虫监测点,测报员配备不符要求的; | |
3 | 和服务组织发生合作纠纷,不参加或开展培训指导等有服务投诉情况的; | |
4 | 发生病虫防治药害、农药中毒、农药泄漏事故、农药残留超标或植保器械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 | |
5 | 发现病虫害损失率超过20%的; | |
6 | 农药、植保无人机等使用不规范的; | |
7 | 田间植保档案等记录不规范的; | |
8 | 满意度评价较差的; | |
9 | 不接受业务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的; | |
10 | 被媒体等平台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 | |
合计 |
检查组员签字:
余农发〔2025〕78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植保社会化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