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余杭区打造“和美余乡” 以高质量城乡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三十五条》(余政发〔2024〕18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现代种业发展,特制定《余杭区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7日                             

   
余杭区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现代种业发展,着力提升我区农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我区农业经营主体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支持我区农业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提升发展、种子种苗繁育、农业低碳、数字农业、智能装备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集成配套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推动全区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余杭区打造“和美余乡”以高质量城乡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三十五条》(余政发〔2024〕18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余杭区范围内具有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意愿,能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利益分配和责任分工上形成共识的农业经营主体。

2.投资金额:申报主体有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实力,须在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有效实施期限内完成新增总投入200万元以上。

3.技术含量:主体通过项目实施所引进的农业技术或设施设备,应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和产业优势,经农业部门推荐和行业专家审核,在国内和省市内具有先进性,并对助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余杭区范围内具有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利益分配和责任分工上形成共识的农业经营主体。

2.投资金额:申报主体有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实力,须在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有效实施期限内完成新增总投入200万元以上。

3.技术含量:拥有省内先进育种水平的技术团队和良种繁育工作基础,通过项目实施,在当地形成一定的优质良种生产规模和集约化供种能力,可持续为地方优势产业提供优质种苗,且有引领性、可复制、可推广性。

二、建设内容

(一)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扶持内容

1.设施设备集成。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所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玻璃温室、排灌设施、植保设备、施肥设备、自动化设备、农业机械、环境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系统、生态环保系统、智能控制设施、智能展示系统、农牧业节水设备和清洁生产设备,及其他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必须使用的设施设备和专用材料。

2.农业技术服务。开展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校技术合作,包括农业基地整体设计规划、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所需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项目在建设中的技术指导以及一些科技含量高、推广应用价值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关键技术攻关或技术集成示范应用等,能促进市区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3.应用先进技术所需的配套基础工程。

4.其他经认定需要扶持的内容。

(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内容

1.生产性基础设施。新建、修建育种基地道路、农田小水利、供电设施设备、污水处理池、生态化设施改造、库房等。

2.育种设施设备。良种繁育所需的智能温室、催芽室等设施,种子检验仪器、喷微机、植保机械、农机具等育种辅助设备,专用材料以及测试鉴定等投入。

3.技术合作。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包括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开展优质高效多抗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

4.其他经认定需要扶持的内容。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事项,由镇街推荐意向单位,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项目审核与立项。根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先进性、可行性,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3.项目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所在镇街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以确保实施质量。项目立项后,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镇街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请示,审批同意后,实施单位方可调整相应建设内容。

4.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审价)报告。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经镇街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根据审计(审价)情况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5.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计制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审核、安全使用。

四、扶持政策

对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按核定总投入的4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所需购置的设施设备、信息技术、技术服务、配套基础工程及其他经认定需要扶持的内容,其中农业科技合作项目设施设备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80%,种业发展项目生产性基础设施和育种设施设备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80%。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余杭区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农发〔2022〕83号)同时废止。2024年立项的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补助参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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