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户
三、关键词解释
农村宅基地:是指经依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其成员生活居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农户(宅基地资格户):是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名册为依据,按实际居住情况、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政策问答
1.什么情况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答:(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影响实际居住和使用的;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
(3)家庭中有多个子女,其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落实好父母、直系长辈的住房及赡养问题的;
(4)离婚夫妻一方再婚满两年,且放弃原有房屋产权的;
(5)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迁建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什么情况宅基地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答:(1)建房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
(2)将农村住房或宅基地改作他用,或者以出卖、出租、赠与等形式处置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的;
(3)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拆建的;
(4)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的;
(5)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6)政府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困人员;
(7)本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其它福利分房的;
(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宅基地的,或者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农户申请宅基地面积如何规定?
答: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分为小户(3人及以下)、中户(4~5人)、大户(6人及以上),具体为:
(1)使用耕地的,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中户不超过115平方米;大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中户不超过130平方米;大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3)两个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125平方米之内。
4.农村建房的高度、层数如何规定?
答:房屋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
5.是否可以建地下室?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可以申请建地下室。在提交建房申请材料时要提供地下室施工方案,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地下室施工方案。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建房批准范围,深度不超过2.8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第三项“职责分工”中,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
(二)第四项(一)第4点“人口计算标准”中删除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三)增加了地下室审批要求,明确要申请建地下室的在提交建房申请材料时要提供地下室施工方案,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地下室施工方案。
(四)增加了围墙的管理要求,明确“严禁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围墙。因地形、安全等因素需建围墙的,要结合美丽庭院、民风民俗,处理好邻里关系。”
六、注意事项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七、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俞华芬
联系方式:0571-89517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