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关于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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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 十六届四次 |
领衔人: | 黄丹君 |
承办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协办单位: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 |
处理情况: | 黄丹君代表:您关于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作了专门研究,现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改革成败意义十分重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作了规定,明确了全省统一标准和法人内部自治范围;第二十条对社员名册的编制、公示、异议和备案作了规定。为促进余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2年制定发布《余杭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民主自治不走样。另外,全国人大正在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该法将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等内容。最后,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关注和监督,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竭尽全力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