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关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享受安置政策的建议
届次: 十六届四次
领衔人: 叶农
承办单位: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协办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处理情况: 尊敬的叶农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享受安置政策的建议》已由区人大办、区府办转给我局。首先感谢您一直来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置政策不明确问题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4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出台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原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障)相关政策已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规定:“不得将预征土地、以租代征土地纳入参保核定指标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理确定安置指标”,因此征地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被征地组在册的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才可办理征地安置手续。参保的时间节点也明确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后,再确定参保指标。实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因征地时间较长,达不到群众参保心理预期的问题也确实存在。 二、关于人员核定不科学的问题《补充通知》规定:“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结合余杭区原征地参保安置实际做法,保持政策前后一致性,我区征地安置对象仍按照传统口径为农业人口。 对于只采用一次人员核定可能导致部分参保人员遗漏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局也尽量采取措施,避免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全征全迁组的参保人员名单,我们在省政府批准后主动进行二次人员核定,确保符合参保的人员不遗漏。《补充通知》出台后,对我区的征地参保政策影响较大,被征地群众的呼声也较高。一方面,我们要围绕61号文件精神做好征地参保工作,不违背不突破;另一方面,我们也将加快征地项目组件报批速度,尽量缩短征地报批时间,待项目批回后第一时间通知属地镇街,协助镇街办理安置手续,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这一工作,继续为我们的工作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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