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关于取消政府项目招标中各类无关认证证书要求的建议
届次: 十二届四次
领衔人: 沈碧君
附议人: 潘杨欢
承办单位: 区审管办
协办单位: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处理情况: 沈碧君代表提到的余杭区工程检测类招标,主要分布在国有企业小额服务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两大类,这两类都不属于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国有企业小额服务采购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其内控制度组织采购,招标人所在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类招标文件的审核。政府采购由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需求,编制、审核采购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企业自愿认证证书,不具备强制性,不可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但在评审因素中较为常见。这些认证是企业管理体系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能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污染,提高环保意识和企业形象;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能够保障员工和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和损失。因此,通过企业三大体系认证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中,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能设置此类型证书作为加分项,该条款的设置非强制性条款,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进行设置。在工程招投标中设置相关条件一定程度上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但该类证书必须遵守《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相关规定,禁止: 1.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3.将行政许可清单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 4.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证书,或者颁发标准中有年限、规模等要求的证书,或者社会自行设定标准、自行评比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5.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 6.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7.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将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作为评审因素; 8.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区财政局作为我区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管部门,严格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遵守《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存在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规定以及设置无关认证证书要求的现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认定其违规,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区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类、综合交易项目,统一使用省、市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且均经过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或者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区审管办联合区住建、交通、林水、财政等行政监管部门对我区小额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常态化联合督查。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七个不准”涉及的条件设定、加分项设定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招标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常态化推动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消除招投标领域“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性壁垒,持续优化我区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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