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点燃共富之路:创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的破冰之策
届次: 十二届四次
领衔人: 吴莉琴
承办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 区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处理情况: 吴莉琴委员: 您关于《点燃共富之路:创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的破冰之策》的提案已收悉,我局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作了专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作了规定,明确了全省统一标准和法人内部自治范围;第二十条对社员名册的编制、公示、异议和备案作了规定。我局将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等规定,继续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法 87号)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据上,我局将继续根据上级及本级政府明确的规定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相关事项实施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下一步,我们将编制《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工作指导手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做好宣传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关注和监督,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 ,竭尽全力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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