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关于解决遗址保护区农户建房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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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 十六届四次 |
领衔人: | 费国芳 |
承办单位: | 良渚遗址管委会 |
协办单位: | 区住建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良渚街道,瓶窑镇, |
处理情况: |
费国芳代表: 您好! 您在余杭区第十六届人大会议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遗址保护区农户建房问题的建议》(第236号)已收悉,感谢您对良渚遗址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针对建议:1、规划建设良渚遗址外迁集中安置建设点,尽快对占压遗址本体及申遗承诺搬迁的农户进行安置;2、由瓶窑镇作为基础市政配套实施主体,并由区财政承担安置点前期及基础市政配套费用。同时,落实提高相应外迁补助标准;3、对符合政策可以原址新建的农户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时间,下放审批权限至良管委等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划建设良渚遗址外迁集中安置点。经向瓶窑镇人民政府城建管理办公室了解,目前已完成建设窑北、鸽宝山和彭公3个农居点,其中窑北农居点已完成外迁22户,鸽宝山农居点可外迁80户,彭公农居点可外迁100余户。规划建设3个农居点,分别是窑北二期、西安寺两个农居点,总共可外迁200余户。 二、关于落实提高相应外迁补助标准。我委今年4月22日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引导农户外迁补偿办法,征求了区财政、住建、规划、农业农村局以及两个属地镇街意见,制定《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引导外迁补偿办法》专题向区政府汇报,该方案在区政府常务会第62次会议已通过。后续,区政府将出台《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引导外迁补偿办法》《余杭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农户住房解困实施意见(试行)》等一系列解困纾困“组合拳”,一揽子解决农户建房难的问题。此项政策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引导外迁补偿、原址环境整治和属地镇街的基础配套设施包干费等支出;对属地镇街的基础配套设施包干费等相关费用标准按《余杭区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农户住房解困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三、关于农户建房审批权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以及《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第18条保护范围管理规定要求:本范围内(一般保护区)不得新批宅基地进行农居建房,现有农居、企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引导性外迁,对遗址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等设施应予以分期分批拆除。良渚遗址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事先报请浙江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勘探调查意见与考古报告上报至我委文物与遗产管理局审核修改,具备上报条件后,由我委转报浙江省文物局审批通过后,由浙江省文物局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修改意见完成方案调整备案,我委文物与遗产管理局转发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前提供一套完整施工图,方可完成建设项目前置审批。 目前,我委结合《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修编,积极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汇报有关审批权限事宜。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需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明确。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良渚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