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本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从规范未登记建筑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二、问:出台本实施意见的目的什么?

答: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问:所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呢?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问:本意见的适用范围包含哪些?

答:余杭区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都适用本意见。

五、问:哪些条件的未登记建筑能予以补偿?

答: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者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第二类是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第三类是1992年8月13日及之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第四类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六、问:认定工作有哪些程序?

答: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调查、认定、公示三个程序进行认定,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七、问:本意见还适用于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外的其他工作吗?

答: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收购、搬迁、关停等行为涉及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各实施主体应成立本级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遵循哪些原则?

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等原则。

九、问:本意见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十、关键词解释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

十一、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解读人:蒋惠建

联系电话:893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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