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者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及之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体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一并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汇总相关资料、证据。

(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调查汇总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七、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收购、搬迁、关停等行为涉及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各实施主体应成立本级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施行。

余政办〔2023〕18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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