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关于加强对城市社区社区集体户口人员管理的建议 |
---|---|
届次: | 十六届三次 |
领衔人: | 董莲 |
承办单位: | 区公安分局 |
处理情况: | 董莲代表: 您在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关于加强对城市社区社区集体户口人员管理的建议》提案已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关心、关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对于社区集体户的管理。对于您的提案,余杭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政策进行了充分研究,也与协办单位进行了沟通,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的可行性及具体原因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五十七条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口迁出原有整户户口。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综上,社区集体户一定程度上具有对无固定住所条件的落户人员具有保障性功能,同时也规定了迁出的条件。根据户籍管理的程序性规定,除“死亡和重复户口”注销、家庭户产权人不同意落户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办理外,其余户籍事项均属于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即在群众不申请或不同意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无法强制性迁移。在户籍管理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一贯坚持“人户一致”工作原则,在发现集体户人员符合迁出条件的做好动员工作。根据您此次提出的建议和面见了解的情况,接下来我们将根据各个社区实际情况分类梳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做到人员清、底数明。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理清全区社区集体户人员信息。由各派出所进一步梳理、掌握辖区社区集体户挂靠人员信息,对已购置商品房的人员开展户籍迁移动员工作,并做好户籍迁移指导; 二是进一步畅通与属地社区的信息互通。形成派出所与社区的信息互通机制,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挂靠人员已不符合继续挂靠条件的,可由社区、公安相互配合做好相关人员迁移动员工作。 三是关于在走访时您反映的横溪社区已拆分为两个社区这一信息。经与中泰派出所核实,目前新“清水湾”社区仍处于筹备阶段,未正式成立,暂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接下来中泰派出所将密切关注新社区设立进展,待符合条件后,会第一时间开展集体户设立及人员剥离工作。 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关注,我们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宗旨,尽自己做大的努力做好工作。 主办单位:余杭区公安分局 2023年6月10日 |